|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设立依据 |
| 1 | 行政检查 | 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的行政检查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 |
| 2 | 行政检查 | 对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和遵守情况的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79号,2020年3月20日修正) 第七条 第一款第一项: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下列执法监督职责:(一)对执行和遵守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 |
| 3 | 行政检查 | 对临时用地使用人履行复垦义务的行政检查 | 《湖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法监督临时用地使用人履行复垦义务,对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违反土地复垦规定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和列入失信名单。 |
| 4 | 行政检查 | 对土地复垦的监督检查 |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592号) 第五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加强对土地复垦情况的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
| 5 | 行政检查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使用土地复垦费用和实施土地复垦工程的监督检查 |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592号) 第十七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年的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以及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复垦义务人使用土地复垦费用和实施土地复垦工程的监督。 |
| 6 | 行政检查 | 对土地复垦项目实施中的监督检查 |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592号)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项目实施中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
| 7 | 行政检查 | 对占用耕地的单位是否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的行政检查 | 《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条第三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
| 8 | 行政检查 | 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的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九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2.《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十九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举报、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对举报的事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重大违法建设的,予以奖励。 |
| 9 | 行政检查 | 对测绘资质单位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测绘活动: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发放测绘资质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规定。 军队测绘部门负责军事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审查。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国测管发[2014]31号) 第二十一条 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依法行政,坚持公开透明、便民高效、规范统一,加强对测绘资质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测绘资质年度报告内容包括本单位符合测绘资质条件、遵守测绘地理信息法律法规、上一年度单位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变更、专业技术人员流动、仪器设备更新、基本情况变化(含上市、兼并重组、改制分立、重大股权变化等)、测绘地理信息统计报表报送情况、测绘项目质量(用户认可或者通过质检机构检查验收)、诚信等级等情况。 测绘资质单位应当对测绘资质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单位的测绘资质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经检查发现测绘资质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相应处罚。 对未按规定期限报送测绘资质年度报告的单位,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醒其履行测绘资质年度报告公示义务。 第二十四条 实行测绘资质巡查制度。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对测绘资质单位执行《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有关情况进行巡查。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指导全国测绘资质巡查工作,并对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巡查工作进行抽查。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巡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每年巡查比例不少于本行政区域内各等级测绘资质单位总数的5%。 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测绘资质巡查工作,应当事先向被巡查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巡查时间、巡查内容和具体要求。巡查结束后,应当向被巡查单位书面反馈意见。 |
| 10 | 行政检查 | 对测绘成果质量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9号 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以下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 《湖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2007年4月19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00号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成果的统一监督管理。市(州)、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成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 |
| 11 | 行政检查 | 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八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作进行,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危害国家安全。 |
| 12 | 行政检查 | 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是否备案和数据安全措施是否满足要求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十三条 建设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汇总全国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备案情况,并定期向军队测绘部门通报。 本法所称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是指对卫星导航信号进行长期连续观测,并通过通信设施将观测数据实时或者定时传送至数据中心的地面固定观测站。 第十四条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数据安全保障制度,并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加强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和运行维护的规范和指导。 |
| 13 | 行政检查 | 对建立并维护大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单位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十一条 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和国务院确定的大城市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
| 14 | 行政检查 | 对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活动的行政检查 | 《湖北省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管理规定》(2006年湖北省政府令第291号) 第四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工作的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县级以上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协同做好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测绘单位对其完成的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成果须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
| 15 | 行政检查 | 对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测绘成果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保密要求以及相关著作权保护要求。 |
| 16 | 行政检查 | 对地理信息安全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并加强对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应当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并长期保存,实行可追溯管理。从事测绘活动涉及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应当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登记台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二)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
| 17 | 行政检查 | 对开展地图工作企事业单位、法人和个人的行政检查 | 《地图管理条例》 第四条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地图审核制度。 向社会公开的地图,应当报送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但是,景区图、街区图、地铁线路图等内容简单的地图除外。 地图审核不得收取费用。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第三条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图审核工作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以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审核工作的监督管理。 |
| 18 | 行政检查 | 对可能造成地质环境破坏、诱发地质灾害行为的行政检查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七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可能造成地质环境破坏、诱发地质灾害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接受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
| 19 | 行政检查 |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情况的行政检查 | 《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采矿权人应当如实公示报告有关情况,并按规定接受社会监督及地质矿产管理部门的抽查或者核查。 |
| 20 | 行政检查 | 对地质勘查活动的行政检查 | 2018年4月4日,李克强签署第69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废止《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 《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发现,地质勘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核实后,由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异常名录的决定,通过监管平台公示,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履行相关义务:(一)假工程、假报告、假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的;(三)拒绝和阻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对从事地质勘查活动但未在监管平台填报公示信息的,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提醒其限期改正。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 |
| 21 | 行政检查 | 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区生态修复等活动的行政检查 | 《矿产资源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区生态修复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区生态修复等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
| 22 | 行政检查 | 对有关部门加强闭坑的监督检查 | 《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闭坑的监督管理。 |
| 23 | 行政检查 | 对矿区生态修复工作的监督检查 | 《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矿区生态修复工作的统筹和监督,保障矿区生态修复与污染防治、水土保持、植被恢复等协同实施,提升矿区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效果。 |
| 24 | 行政检查 | 对矿区生态修复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对矿区生态修复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25 | 行政检查 | 对矿产资源开发、矿山环境治理、国有储备土地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检查 | 《十堰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八条: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矿山环境治理、国有储备土地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