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主体(单位名称):武当山特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填报时间:2024年11月15日 | ||||||
序号 | 事项 名称 | 行政执法 职权类型 | 执法依据 | 承办机构 | 执法范围 | 备注 |
1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 国土空间规划股 | 武当山特区 |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 | |||||
建设工程规划(含临时建设)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 |||||
建设工程规划(含临时建设)许可证变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 | |||||
建设工程规划(含临时建设)许可证延期 |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三条 | |||||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与土地核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 |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 |||||
2 | 不动产首次登记 | 行政确认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三十五条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武当山特区 | |
不动产更正登记 | 《不动产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 |||||
不动产变更登记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 |||||
不动产转移登记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 |||||
不动产抵押登记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 | |||||
不动产异议登记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 | |||||
不动产注销登记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 |||||
不动产预告登记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五、八十九条 | |||||
不动产查封登记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九十三条 | |||||
3 |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和对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 |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 武当山特区 | |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五十八条 | |||||
擅自在耕地上建窑、建坟、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第五十五条 | |||||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第五十六条 | |||||
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第五十二条 | |||||
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建、扩建建筑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第五十三条 | |||||
对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 |||||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第五十九条 | |||||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第六十条 | |||||
主要负责人:吴涛 分管负责人:李泰萍 填表人:王茜茜 | ||||||
说明:1.执法主体要填写单位规范全称;2.事项名称填写的格式为“对XXX行为的行政处罚(许可、强制等)”;3.执法依据应写明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4.承办机构应填写机关内设处(科、股)室、二级单位或受委托组织等名称;5.执法范围是指行政执法事项所适用的行政区域,所涉及的行业领域;6.不同层级的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执法主体对同一行政执法事项都可行使的,应在相应的“备注”栏写明(如市、县市区某某主管部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