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范围
本流程适用于行政区域内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简称“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2.申请材料准备
2.1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采用告知承诺方式时提交)或《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非告知承诺方式时提交),需由场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2 营业执照复印件,用于证明场所的合法经营身份,应清晰可辨,且在有效期内,加盖单位公章。
2.3 场所平面布置图,要求以 A3 或 A4 规格纸张绘制,详细标注各功能区域、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设备等位置信息,比例恰当、标注准确,绘制完成后加盖单位公章。
2.4 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明确展现各类消防设施(如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等)的分布、走向、型号规格等内容,同样加盖单位公章。
2.5 消防安全制度文本,涵盖消防安全责任制、防火巡查制度、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培训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制度应具有可操作性,结合场所实际情况制定,形成文本后加盖单位公章。
2.6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预案需包含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等关键要素,注明演练周期,并附演练记录,加盖单位公章。
3.申请受理
3.1 告知承诺制受理
3.1.1 申请人可通过当地政务服务网“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或前往消防救援机构设置的政务服务窗口,提交上述申请材料(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的按对应材料提交)。
3.1.2 消防救援机构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重点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签字盖章是否完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受理凭证》,并同时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许可场所投入使用、营业。
3.2 非告知承诺制受理
3.2.1 申请人向消防救援机构政务服务窗口提交《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及相关材料。
3.2.2 工作人员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 1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受理凭证》;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现场核查
4.1 告知承诺制核查
4.1.1 消防救援机构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对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4.1.2 核查人员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等相关标准规范,重点检查场所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是否相符,包括但不限于: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有效;装修材料是否符合防火要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否落实等。
4.1.3 如发现场所存在与承诺不符的情况,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许可,并予以公告。
4.2 非告知承诺制核查
4.1.1 消防救援机构在受理申请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安排不少于 2 名执法人员前往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4.1.2 核查内容与告知承诺制核查类似,执法人员现场填写《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表》,详细记录场所的消防安全状况,对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自核查结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许可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出具《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并详细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整改要求和期限。
5.核查内容
5.1 消防安全责任检查内容
5.1.1 是否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员和责任范围。
5.1.2 消防安全责任人是否由该场所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担任,并明确消防安全职责。
5.1.3 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确定本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场所消防工作。
5.1.4 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熟悉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5.1.5 公众聚集场所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当事人订立的相关租赁或承包合同是否依照有关法规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5.1.6 公众聚集场所所在建筑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5.2 消防安全技术条件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