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相关工作要求,全面推行文物领域执法公示公开制度,现将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文物局行政执法信息予以公示公开,敬请社会各界监督。监督热线:0719-5667394,通讯地址: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老营路2号,邮政编码:442714.
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文物局行政执法公示公开内容
一、文物行政执法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十堰市武当山古建筑保护条例》等。
二、文物保护行政执法主体
(一)执法主体级执法人员
1.执法主体
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文物稽查大队
2.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文物执法人员
李 伟(大队长)
蔡华斌(执法人员)
王 芳(执法人员)
赵 翔(执法人员)
(二)机构设置
武当山文物稽查大队,执法人员4人。
(三)职责权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湖北省文物保护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加强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和落实;负责对全区可移动和不可移动文物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稽查,并依法实施处罚;负责对文物市场经营活动、文物保护区内基建工地的违法行为进行监察;协调和配合公安机关处理有关文物刑事案件等工作;负责规划和配置文物庙观内的消防设施;承办上级文物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办公地址
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老营路2号文物稽查大队办公室。
(五)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2:30-5:30
(六)联系方式
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文物局:0719-5667394。
三、文物行政执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行政执法职权类型 | 执法依据 | 检查主体 |
1 |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违法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 武当山文物稽查大队 |
2 | 对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情况;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行为;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行为;违法借用、交换、处置国有馆藏文物行为;违法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十七条 | 武当山文物稽查大队 |
3 | 对文物系统一级风险单位安全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六十三条 | 武当山文物稽查大队 |
4 | 对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行为;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九十一条 | 武当山文物稽查大队 |
5 | 对擅自修复、复制、拓印馆藏珍贵文物行为的行政调查 | 行政检查 |
| 武当山文物稽查大队 |
6 | 对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抢险加固是否报相应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抢险加固是否按照批复设计方案实施;文物保护修缮、抢险加固方案变更是否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文物保护修缮、抢险加固是否由取得相应级别文物保护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设计、施工、监理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 武当山文物稽查大队 |
7 | 对文物购销、拍卖经营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 武当山文物稽查大队 |
8 | 对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行为,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行为;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行为;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用途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八十五条 | 武当山文物稽查大队 |
9 | 对考古发掘项目管理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 武当山文物稽查大队 |
10 | 对博物馆陈列展览举办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博物馆条例》第三十一条 | 武当山文物稽查大队 |
11 | 对未经审批将发掘文物或自然标本运送出境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七条 | 武当山文物稽查大队 |
12 | 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施设建设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 | 武当山文物稽查大队 |
13 | 对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七款 | 武当山文物稽查大队 |
14 | 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行为;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行为;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行为;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行为;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行为;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十三条 | 武当山文物稽查大队 |
15 | 对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 武当山文物稽查大队 |
16 |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九十三条、《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 武当山文物稽查大队 |
17 | 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行为;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行为;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行为;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行为;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行为;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十三条 | 武当山文物稽查大队 |
18 | 对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行为;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九十一条 | 武当山文物稽查大队 |
19 | 对未经审批将发掘文物或自然标本运送出境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七条 | 武当山文物稽查大队 |
20 | 对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情况;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行为;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行为;违法借用、交换、处置国有馆藏文物行为;违法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十七条 | 武当山文物稽查大队 |
21 | 对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十三条 | 武当山文物稽查大队 |
22 | 对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行为,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行为;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行为;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用途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十五条 | 武当山文物稽查大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