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主体(单位名称):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盖章) 填报时间:2024年11月20日 | ||||||
序号 | 事项 名称 | 行政执法 职权类型 | 执法依据 | 承办机构 | 执法范围 | 备注 |
1 |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 行政许可 |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 民族宗教事务局 | 武当山特区宗教领域 | |
2 | 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 行政许可 |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二条 | 民族宗教事务局 | 武当山特区宗教领域 | |
3 |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经民主协商推选,并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 行政备案 |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 | 民族宗教事务局 | 武当山特区宗教领域 | |
4 |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七条 | 民族宗教事务局 | 武当山特区宗教领域 | |
5 | 临时宗教活动地点 | 行政许可 |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民族宗教事务局 | 武当山特区宗教领域 | |
6 | 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 行政备案 |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民族宗教事务局 | 武当山特区宗教领域 | |
7 |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经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 行政备案 |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七条 | 民族宗教事务局 | 武当山特区宗教领域 | |
8 |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接受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 行政许可 | 《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 民族宗教事务局 | 武当山特区宗教领 | |
9 |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 | 行政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 民族宗教事务局 | 武当山特区宗教领域 | |
10 | 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和睦以及宗教内部和睦的 | 行政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八条 | 民族宗教事务局 | 武当山特区宗教领域 | |
11 |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 | 行政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 民族宗教事务局 | 武当山特区宗教领域 | |
12 |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 | 行政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 民族宗教事务局 | 武当山特区宗教领域 | |
13 | 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的,或者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 | 行政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 | 民族宗教事务局 | 武当山特区宗教领域 | |
14 | 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 | 行政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一条 | 民族宗教事务局 | 武当山特区宗教领域 | |
15 | 违反本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 | 行政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 民族宗教事务局
| 武当山特区宗教领域 | |
16 | 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二)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四)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行政强制 |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项 | 民族宗教事务局
| 武当山特区宗教领域 | |
17 |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 | 行政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四条 | 族宗教事务局
| 武当山特区宗教领域 | |
主要负责人: 分管负责人: 填表人:李伟 | ||||||
说明:1.执法主体要填写单位规范全称;2.事项名称填写的格式为“对XX行为的行政处罚(许可、强制等)”;3.执法依据应写明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4.承办机构应填写机关内设处(科、股)室、二级单位或受委托组织等名称;5.执法范围是指行政执法事项所适用的行政区域,所涉及的行业领域;6.不同层级的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执法主体对同一行政执法事项都可行使的,应在相应的“备注”栏写明(如市、县市区某某主管部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