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名称
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水利和湖泊局
二、主体类别
法定行政执法机关
三、单位地址
湖北省十堰市武当山特区旅发中心三楼
四、联系电话
0719-5664501
武当山特区水利和湖泊局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公示
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对象 | 实施主体 |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 |
1 | 对取用水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 武当山辖区取用水单位 | 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水利和湖泊局 | 否 |
2 |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四条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 武当山辖区生产建设项目单位 | 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水利和湖泊局 | 否 |
武当山特区水利和湖泊局行政检查频次上限公示
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 | 年度检查频次上限 |
1 | 对取用水行为的行政检查 | 3次 |
2 |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的行政检查 | 5次 |
武当山特区水利和湖泊局行政检查标准公示
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 | 检查标准 |
1 | 对取用水行为的行政检查 | 是否办理了取水许可手续;取水手续是否合法有效;取水水源是否符合批复要求;取水工程或设施是否与批复一致;取水用途是否与批复一致;取水、退水地点及退水方式、退水量是否与批复一致;是否按规定安装计量设施,并落实计量管理规定;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2 |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的行政检查 | 是否办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含重大变更);是否按许可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后续设计,表土剥离、保存和利用,取、弃土(包括渣、石、砂、矸石、尾矿等)场选址及防护,水土保持措施,水土保持监测、监理等;是否按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否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
武当山特区水利和湖泊局行政检查计划公示
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 | 检查内容 | 检查对象 | 检查时间 |
1 | 对取用水行为的行政检查 | 是否办理了取水许可手续;取水手续是否合法有效;取水水源是否符合批复要求;取水工程或设施是否与批复一致;取水用途是否与批复一致;取水、退水地点及退水方式、退水量是否与批复一致;是否按规定安装计量设施,并落实计量管理规定;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武当山辖区取用水单位 | 2025年6-12月 |
2 |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的行政检查 | 是否办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含重大变更);是否按许可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后续设计,表土剥离、保存和利用,取、弃土(包括渣、石、砂、矸石、尾矿等)场选址及防护,水土保持措施,水土保持监测、监理等;是否按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否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 武当山辖区生产建设项目单位 | 2025年6-12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