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当山特区人社局行政检查事项目录

日期: 2026-06-24 09:43:44
来源: 特区司法局

执法主体(单位名称):武当山人社局                    
序号事项名称行政执法职权类型执法依据
1对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及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等情况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396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以及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纳入社会保险制度体系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第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履行下列监督职责:(三)定期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及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及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等情况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396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以及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纳入社会保险制度体系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第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履行下列监督职责:(三)定期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及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八)项:“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监察:(八)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情况”《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 未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办职业介绍、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培训机构或者滥发职业资格证书的,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4对执行工资指导线制度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湖北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1999年6月2日由湖北省人民政府颁布)第十二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所属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对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情况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396号)第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履行下列监督职责:(一)……,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违规行为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7对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情况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阻挠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二)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拒绝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的要求接受询问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四)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8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履行服务协议情况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396号)第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履行下列监督职责:(四)定期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履行服务协议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对订立、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情况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三)项:“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监察:(三)订立、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情况”"
10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特定业务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1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34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二)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服务台账等服务信息档案;(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12对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及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等情况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396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以及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纳入社会保险制度体系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第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履行下列监督职责:(三)定期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及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3对用人单位未按时为残疾人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湖北省残疾人就业规定》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14对下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基金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396号)第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履行下列监督职责:(一)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机构,以及下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基金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情况,……。”
15对支付工资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五)项:“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监察:(五)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及赔偿金;逾期不改的,可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16对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管理情况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396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以及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纳入社会保险制度体系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第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履行下列监督职责:(一)……,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7对制订和执行劳动管理制度情况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监察:(一)制订和执行劳动管理制度情况”"
18对执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况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四)项:“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监察:(四)执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况”"
19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项目)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违规行为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20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相关事项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396号)第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定期对下列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一)社会保险基金资产管理情况;……(六)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事项。”
21对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六)项:“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监察:(六)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22对招聘、使用劳动者情况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二)项:“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监察:(二)招聘、使用劳动者情况”"
23对执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七)项:“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监察:(七)执行劳动保护有关规定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与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
24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退休手续情况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提供虚假证明办理职工退休手续的,责令改正,可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5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情况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6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要求检测乙肝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条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完善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举报,并核实处理。
27对未按工资指导线制度的规定向劳动行政部门报批当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湖北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1999年6月2日由湖北省人民政府颁布)第十二条:对未按工资指导线制度的规定向劳动行政部门报批当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报批。
28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1、《湖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人才公共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人才服务网络,发展公益性人才服务业务。2、《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和服务,规范职业中介机构行为,引导其提高服务质量,发挥其促进就业的作用。3、《湖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力市场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开展公共就业服务,促进发展多种类型职业介绍机构,为劳动者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服务。4、《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行为。本条例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本条例所称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是指职业介绍机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29对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机构社会保险基金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396号)第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履行下列监督职责:(一)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机构,以及下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基金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情况,……。”
30对企业实行不定时作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作制情况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2.《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6号,1995年3月25日修订)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3.《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全文。
31对培训机构套取培训补贴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条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完善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举报,并核实处理。
32对执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况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七)项:“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监察:(七)执行劳动保护有关规定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与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


附件:武当山特区人社局行政检查事项目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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