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区林业局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信息公开

日期: 2026-07-30 15:37:28
来源: 特区林业局


序号

事项名称

行政执法职权类型

执法依据

执法范围

1

对森林督查工作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第六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第六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资源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林木以及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四)查封与破坏森林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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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森林采伐限额执行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第六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第六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资源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林木以及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四)查封与破坏森林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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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森林防火工作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森林防火条例》(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联防区域,制定联防制度,建立联防机制。第二十九条 防火期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管理机构可以设立临时性的防火检查站,结合实际对进入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登记、检查,开展针对性防灭火宣传教育。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草原防灭火组织建设、责任制落实、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检查。检查中发现森林草原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下达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消除隐患。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草原防灭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2002年9月27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其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指挥森林防火工作。林区内各单位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谁所有、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森林防火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森林防火的具体实施工作。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森林资源的状况及森林防火的需要,建立健全森林防火体系,实行森林专业队伍防火与群众防火相结合。林区内各森林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当地群众森林防火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对所属的专业或者兼职森林防火队伍配备扑火机具,定期组织训练和在林区巡回检查。凡进入林区从事生产建设、经营、旅游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经营单位、护林人员的防火管理与监督。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基层单位森林防火工作的指导,并提供服务和帮助。第八条  林区内相邻的行政区域或者单位,应当成立森林防火联防组织,定期组织联防检查,互通森林防火情况,积极协助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第十一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各有关单位森林防火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帮助其建立和完善森林防火制度,发现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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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天然林保护修复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厅字﹝2019﹞39号)(十二):完善天然林保护修复监管体制。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修复成效考核监督,加大天然林保护年度核查力度,实行绩效管理。

《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天然林保护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和考核督查机制,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天然林保护工作的督促检查。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下列天然林保护工作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一)应保尽保责任落实情况;(二)管护任务完成情况和成效;(三)天然林修复情况;(四)管护设施建设情况;(五)管护档案建立和管理情况;(六)相关补助补偿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七)奖惩措施落实情况;(八)天然林保护的其他工作情况。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21〕9号)(十):强化成效监督。加大天然林保护年度核查力度,完善天然林保护县级自查、省级复查和国家级核查制度,实行绩效管理。将天然林保护修复成效列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事项,作为地方政府及领导干部综合评价的重要参考。建立天然林资源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落实天然林保护修复政策部署不力,不担当、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破坏天然林处置不力、整改执行不到位,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通报批评,约谈有关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对破坏天然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单位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对毁坏天然林等违法行为,将其违法行为归集至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依法实行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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