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规范我局涉企行政检查行为,优化营商环境,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十堰市涉企行政检查备案制度》(十司通〔2026〕1号)要求,结合我局工业和商贸领域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与定义
(一)本制度适用于我局依法对辖区内工业企业、商贸企业、加油站(点)及相关经营主体实施的各类涉企行政检查活动。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本制度所称涉企行政检查,是指我局为履行行业管理、安全生产、成品油市场监管等法定职责,对企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决定命令等情况开展的巡查、核验、核查、抽查等监督检查活动。
(三)本制度所称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及其他经营主体;对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的检查参照本制度执行。
二、检查类型与计划管理
(一)涉企行政检查分为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个案检查三类。
日常检查:依据法定职责对不特定企业开展的例行检查。
专项检查:针对行业突出问题、上级部署任务开展的集中检查。
个案检查: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线索核查、平台监测等开展的针对性检查。
(二)实行年度日常检查计划管理。每年3月15日前制定本年度涉企日常检查计划,明确检查事项、依据、主体、对象、项目、方式、频次、比例及必要性说明,报特区司法局备案。
(三)专项检查须按程序报批后实施,执行前报特区司法局备案。上级统一部署的专项检查不再重复批准和备案。能合并实施的检查,一律合并开展,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
(四)个案检查严格按照法定权限与程序启动,可与计划检查合并实施的,原则上合并实施。
三、检查方式与规范
(一)检查方式分为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能够达到监管目的的,原则上不开展现场检查。
(二)现场检查须制定具体检查方案,经局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做到清单化、标准化、可追溯。
(三)检查实行“进一次门、查多项事”,严格控制检查频次和时长,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四)检查人员实施检查时须持有效执法证件,遵守执法纪律,做好全过程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四、备案管理与报送要求
(一)年度计划备案:年度日常检查计划、调整后的计划,按规定时限报特区司法局备案。
(二)专项检查备案:专项检查方案、批准文件及实施情况及时报送特区司法局备案。
五、监督管理与责任落实
(一)局主要负责人对涉企行政检查工作负总责,各业务股室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检查计划与备案要求。
(二)严禁无依据检查、超范围检查、重复检查、随意检查;严禁以检查为名吃拿卡要、谋取私利。
(三)对违法违规、不当实施检查的,及时纠正、通报批评;涉嫌违纪违法的,依规依纪移送处理。
六、附则
(一)本制度由武当山特区经信局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