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区办发〔2024〕18号
武当山特区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武当山特区东宫及火神庙片区城市
更新项目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
安置方案》的通知
各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现将《武当山特区东宫及火神庙片区城市更新项目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2024年8月22日
武当山特区东宫及火神庙片区城市更新项目
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切实做好武当山特区东宫及火神庙片区城市更新项目红线内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省、市、特区相关征收补偿政策标准及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
为了进一步改善东宫及火神庙片区居民生活环境,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提高城市承载能力,拓展旅游发展空间,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面貌和品位,加快城市更新步伐。
二、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实施单位及组织协调机构
(一)征收主体:武当山特区管委会
(二)征收部门:武当山特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实施单位:武当山特区武当山街道办事处
(四)征收组织协调机构:武当山特区城市更新项目建设协调指挥部
三、征收范围及征收签约期限
(一)土地、房屋及其附属物征收范围。征收范围依据武当山特区东宫及火神庙片区城市更新项目规划红线图确定,土地、房屋、人口等以实物指标核查为准。
(二)征收签约期限。征收签约期限以征收主体公布的征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的征收签约期限为准。
四、征收与补偿安置的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及相关单位、机构出具的测绘报告确定房屋和附属物的面积。
(二)坚持产权置换惠民利民原则。征收补偿以产权置换补偿为主、货币化补偿为辅,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
(三)坚持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切实做到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先补偿后搬迁。
(四)坚持城市经营理念的原则。按照“双集中”的城市发展要求,在特区规划建设过程中,以统筹谋划的思维、着眼未来的眼光,高站位、高规划、高标准实施城市更新项目,切实提升人居环境质量以及“世界文化旅游目的地”的城市品质。
五、征收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四)《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
(五)《武当山特区管委会关于公布<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武区办发〔2024〕4号)
六、土地的征收补偿
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武当山特区管委会关于公布<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武区办发〔2024〕4号)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区片级别 | Ⅰ | Ⅱ | Ⅲ | |
片区综合地价标准 (元/亩) | 综合地价 | 50800 | 45600 | 41200 |
青苗 补偿费 (元/亩) | 一般耕地 | 2250 | 2030 | 1850 |
菜地 | 2700 | 2436 | 2220 | |
果园 | 2475 | 2233 | 2035 | |
茶园 | 2475 | 2233 | 2035 | |
苗圃 | 2025 | 1827 | 1665 |
备注:(鄂政发〔2023〕16号)文件发布的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未区分地类,即征收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都是同一补偿标准。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七、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相关政策
(一)住宅房屋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可以选择产权置换补偿安置或货币化补偿安置。已取得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的,被征收房屋面积根据登记证记载面积、性质、用途,结合卫星图片和农村房屋调查登记图进行认定,实际现状与图、登记不一致的应现场复核,最终以复核签字为准。
1.产权置换补偿安置
按照“拆一还一”的方式,对被拆迁房屋所认定的正房建筑面积进行产权置换,房屋的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部分按照后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可置换新房最多不超过3套,且置换新房总面积最多不超过360㎡。
①在房屋面积置换核算后,选择的新房屋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面积,超出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新房评估价支付购房款。
②在房屋面积置换核算后,选择的新房屋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面积,差额部分按被征收房屋每平方米的评估价给予货币化核算补偿。
2.货币化补偿安置
由有资质的房产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的区域用途、结构类型及建筑面积等因素进行评定并估价,特区按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化补偿安置。
(二)非住宅房屋以及其他类型房屋情况的补偿
征收个人商业、企(商)业和单位(市场主体)生产、经营、办公、生活等房屋建筑和划拨、出让土地的,由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依法评估确定货币补偿金额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期限按六个月计算。对生产经营性房屋的征收实行货币补偿。
1.征收个人、企(商)业和单位拥有合法产权且为经营性用房的以被征收房屋所有产权证书标明的面积、用途为准。所有权证未标明面积、用途的,以产权登记档案中记录的面积、用途为准。
2.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对被征收人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认定为合法建筑,且房屋用途为生产、经营性用房等非住宅房屋;
②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住所(经营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③己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3.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参照《十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十政办发〔2023〕42号)有关规定执行,补偿金额可以由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纳税情况、经营规模、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评估确定。
4.房屋征收只对被征收人补偿,不涉及被征收房屋租赁人及实际使用人。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及实际使用人租赁关系的解除及补偿相关事宜,由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限内自行协商解决。
5.被征收人自行改变房屋用途作为经营性用房使用,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可以根据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参照同地段租金标准,给予适当租金补偿。
(三)未登记房屋的补偿
1.2010年12月31日之前(含2010年12月31日)已建成的自住房屋,未取得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经认定后,建筑占地面积在120平方米以内且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含三层)的部分,参照有证房屋标准按市场评估价实行货币化补偿安置,也可实行产权置换补偿安置;超出部分按照附件中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2.2010年12月31日之后建成的自住房屋,未取得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的,经认定后,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配合拆除旧房的,根据房屋结构按照附件中补偿标准给予货币化补偿安置,不实行产权置换补偿安置;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办理交接手续的,不给予补偿,依照法定程序强制拆除。
(四)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物、杂房及构筑物补偿
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及房屋附属物的补偿,按照后附补偿标准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化补偿。若被征收户存在后附补偿标准项目表之外的项目,可采取市场评估的方式确定补偿标准。
(五)征迁奖励补助政策
1.产权置换补偿的奖励(该项仅适用于选择“房屋产权置换”补偿方式且被征收房屋整栋总层数为3层及以下的拆迁户)
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时间分段给予面积置换奖励,每个奖励时间节点间隔为15日,超出规定时间不予奖励。
①1-15日内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的,按其被征收房屋正房(不含装饰装修和房屋附属物部分)面积的20%给予新房面积置换奖励;
②16-30日内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的,按其被征迁房屋正房(不含装饰装修和房屋附属物部分)面积的10%给予新房面积置换奖励;
③30日之后之后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的,不予奖励。
2.货币化补偿的奖励
在规定的签约期限1-15日内签约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每户奖励3000元;16-30日内签约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每户奖励1500元;30日之后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的,不予奖励。
3.搬迁补助费
搬迁费按次数结算,1000元/次。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1次搬迁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置换的支付2次搬迁费。此项费用待被征收人完成搬迁交房后予以兑现。
4.临时过渡补助费
①选择产权置换奖励的拆迁户,按照5元/月/㎡的标准,对被征收房屋的正房建筑面积进行核算,给予被征收人临时过渡补助费。过渡期自被搬迁人房屋清场之日起计算,至通知被征收人领取安置房钥匙止。
②选择货币化补偿的拆迁户给予3个月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按照5元/月/㎡的标准,对被征收房屋的正房建筑面积进行核算支付。
(六)失地农民安置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八、其它事项
(一)选房方式
选择产权置换补偿的拆迁户,按照房屋征收合同签订顺序,在特区指定的置换房源进行实地选择。
(二)评估机构的选择方法
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投票或者摇号等方式确定。
(三)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处理方法
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作出解释说明。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自收到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评估结果发生变化的,应当出具复核报告;评估结果没有发生变化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申请人。
被征收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受理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后,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收到鉴定申请后,指派3人以上单数成员组成鉴定组,处理房屋征收评估鉴定事宜,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四)不履行补偿协议的规定
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五)未达成征地补偿协议的规定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特区管委会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征收部门报特区管委会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认可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相关说明
(一)征迁实施单位要切实做好宣传动员,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城市更新工作的认识,确保征迁按计划顺利实施。
(二)自特区管委会征迁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在规划征地范围内,一律停止办理房屋土地权属、房屋及土地抵押登记、房屋新(改、扩)建规划许可、工商注册(变更)、卫生许可等证照手续。在拟征土地上任何抢建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三)在征地拆迁补偿工作中,全体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凡利用权职以权谋私的将从严处理,违法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本补偿安置方案由武当山特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附:房屋①、附属房及地上构筑物补偿标准项目表
附
房屋①、附属物及装饰装修补偿标准项目表
序号 | 结构及规格 | 单位 | 单价 (元/单位) | 备注 | |
1 | 正房 | 钢混结构 | 平方米 | 980 | 此补偿标准不含奖励及过渡费;地下室按主房结构标准面积减半补偿。 |
2 | 砖混结构 | 平方米 | 800 | ||
3 | 砖木结构 | 平方米 | 700 | ||
4 | 土木结构 | 平方米 | 550 | ||
5 | 临时附属房 | 平方米 | 226 | ||
6 | 简易结构 | 平方米 | 25 | ||
7 | 阁楼 | 平方米 | 300 | 产权证中未注记,正常使用居住的。高2.2米以上的部分按全额单价补偿,高2.2米以下的部分按单价1/3补偿。(高度依据最低处) | |
8 | 不锈钢栏杆 (室外) | 平方米 | 120 | ||
9 | 围墙 | 土墙 | 平方米 | 10 | |
10 | 砖石围墙 | 平方米 | 57 | ||
11 | 地窖 | 口 | 193 | ||
12 | 沼气池 | 个 | 1300 | ||
13 | 水池 | 立方米 | 161 | ||
14 | 粪池 | 处 | 107 | ||
15 | 水塔 | 立方米 | 50 | ||
16 | 台阶踏步 | 平方米 | 15 | ||
17 | 柴棚 | 平方米 | 10 | ||
18 | 水沟 | 立方米 | 20 | ||
19 | 铁门 | 平方米 | 50 | ||
20 | 楼梯间(外) | 平方米 | 55 | ||
21 | 楼梯(外) | 平方米 | 55 | ||
22 | 鸡巢 | 平方米 | 10 | ||
23 | 山洞 | 米 | 50 | ||
24 | 门楼 | 个 | 544 | ||
25 | 草屋(木屋) | 平方米 | 10 | ||
26 | 亭子 | 平方米 | 55 | 具体可根据实际建造的材质补贴,据实估算。 | |
27 | 厕所 | 砖混结构 | 平方米 | 50 | |
28 | 砖木结构 | 平方米 | 35 | ||
29 | 土木结构 | 平方米 | 20 | ||
30 | 水井 | 压水井 | 眼 | 376 | 仅包含钻眼、砌井台、压水器械 |
31 | 大口井 | 1076 | |||
32 | 牲畜栏圈 | 砖混结构 | 平方米 | 50 | |
33 | 砖木结构 | 平方米 | 40 | ||
34 | 其它 | 平方米 | 30 | ||
35 | 木阁楼板 | 间 | 200 | ||
36 | 挡土墙 | 浆砌 | 立方米 | 220 | |
37 | 干砌 | 120 | |||
38 | 隔热层 | 平均高2.1米以上 | 平方米 | 90 | 含2.1米 |
39 | 平均高1.5-2.1米 | 平方米 | 60 | ||
40 | 平均高1.5米以下 | 平方米 | 30 | 含1.5米 | |
41 | 坟 | 座 | 4000 | ||
42 | 棺木 | 搬运费 | 副 | 200 | |
43 | 混凝土晒场 | 平方米 | 52 | ||
44 | 水泥路面 | 厚度≥20cm | 立方米 | 77 | |
45 | 供电系统 | 室内电管线暗线 | 平方米 | 40 | 按建筑面积 |
46 | 室内电管线明线穿管 | 平方米 | 30 | 按建筑面积 | |
47 | 室内电管线明线 | 平方米 | 20 | 按建筑面积 | |
48 | 三相电 | 户 | 3500 | ||
49 | 移装费 | 有线电视 | 个 | 161 | |
50 | 电视接收器 | 套 | 53 | ||
51 | 移装费 | 电话 | 部 | 340 | |
52 | 网线 | 户 | 200 | ||
53 | 太阳能 | 台 | 400 | ||
54 | 空调 | 台 | 300 | ||
55 | 太阳能热水器 | 台 | 400 | ||
56 | 空气能热水器 | 台 | 400 | ||
57 | 电热水器 | 个 | 100 | ||
58 | 抽油烟机 | 个 | 150 | ||
59 | 换气扇 | 个 | 50 | ||
60 | 给水管 | 钢管φ25 | 米 | 10 | |
61 | 钢管φ20 | 米 | 8 | ||
62 | 钢管φ15 | 米 | 7 | ||
63 | PPRφ32 | 米 | 8 | ||
64 | PPRφ25 | 米 | 5 | ||
65 | PPRφ20 | 米 | 3 | ||
66 | 排水管 (户外) | 水泥管φ300 | 米 | 60 | 若采用PPR管或钢管可参考给水管同类标准。 |
67 | 水泥管φ400 | 米 | 85 | ||
68 | 水泥管φ500 | 米 | 110 | ||
69 | 蔬菜大棚 | PVC骨架 | 3分地 | 3000 | 30米*6米 |
70 | 水泥骨架 | 个 | 2280 | ||
71 | 钢管骨架 | 个 | 2250 | ||
72 | 竹木骨架 | 个 | 1000 | ||
73 | 雨棚 | 塑料雨棚 | 平方米 | 30 | |
74 | 铁皮雨棚 | 平方米 | 50 | ||
75 | 玻璃钢雨棚 | 平方米 | 60 | 含钢构骨架 | |
76 | 铝板雨棚 | 平方米 | 100 | 含钢构骨架 | |
77 | 彩钢瓦雨棚 | 平方米 | 80 | 含钢构骨架 | |
78 | 阳光板雨棚 | 平方米 | 180 | 含钢构骨架 | |
79 | 水泥制品 | 罗马柱φ40 | 根 | 800 | |
80 | 窗户外造型 | 套 | 500 | ||
81 | 水泥制品 | 门头造型 | 个 | 270 | |
82 | 砌体 | 砖砌体 | 立方米 | 180 | 含柱,实芯踏步,台,砂浆抹平等,外贴的瓷砖或其他材料另算 |
83 | 钢筋混凝土砌体 | 立方米 | 550 | ||
84 | 地面 | 普通装修 | 平方米 | 70 | 地砖 |
85 | 中等装修 | 平方米 | 80 | 复合地板 | |
86 | 精装修 | 平方米 | 100 | 木(竹)地板 | |
87 | 墙面 | 普通装修 | 平方米 | 40 | 乳胶漆 |
88 | 中等装修 | 平方米 | 50 | 背景局部造型乳胶漆、墙纸 | |
89 | 精装修 | 平方米 | 60 | 背景局部造型乳胶漆、墙纸 | |
90 | 顶棚 | 普通装修 | 平方米 | 30 | 顶角线及乳胶漆 |
91 | 中等装修 | 平方米 | 40 | 局部吊顶、乳胶漆 | |
92 | 精装修 | 平方米 | 60 | 局部造型吊顶、乳胶漆 | |
93 | 包门窗 | 普通装修 | 平方米 | 60 | 包成品门窗套 |
94 | 中等装修 | 平方米 | 70 | 包普通木门及门窗套 | |
95 | 精装修 | 平方米 | 80 | 包造型及门窗套 | |
96 | 附墙柜子 | 普通装修 | 平方米 | 0 | 无 |
97 | 中等装修 | 平方米 | 30 | 局部衣柜 | |
98 | 精装修 | 平方米 | 100 | 衣柜、书桌书柜、壁柜齐全 |
注:①表示在2010年12月31日之后建成的未登记房屋(无产权证),且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配合拆除的房屋。
武当山特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4年8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