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当山特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武当山特区工程建设领域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wdsgwh/2024-13154
文件类型
规范性文件
发文单位
武当山特区管委会办公室
发文字号
武区发〔2024〕1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3月15日 09:52:11
效力状态
有效

各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现将《武当山特区工程建设领域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3月4日

武当山特区工程建设领域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健全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工程建筑市场秩序,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质量检验检测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其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通过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管理,将涉及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的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或列入“黑名单”,严厉打击和惩戒工程建设领域各种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使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遵纪守法、认真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并以此作为我区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行为是指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和个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黑名单”,是指参与工程建设活动中存在严重违反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的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进行从严处理的一种管理方式。

第六条 各办事处、区直各单位负责对全区各自职责管辖范围内工程建设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信息进行收集和初步认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特区住建局进行审核确定。

第二章 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的范围

第七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质量检验检测等各方责任主体单位和从业人员,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一)建设单位(开发企业)履职不到位,管控措施不力,被省、市相关部门检查批评通报的;违规开发建设和销售商品房;不执行合同约定,工程款支付不到位,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二)勘察单位不履行或选择性履行合同约定,勘察成果深度不够,不能用于指导设计施工的。

(三)设计单位不履行合同约定或履行合同不严谨,设计缺陷较多,达不到施工要求的;设计人员责任心不强,设计图中施工内容和工程现场实际不符的;设计单位未派项目设计人员入驻现场,设计变更问题对接解决不及时的; 设计人员未严格按照规划条件设计方案或未严格按照规划审批方案设计施工工图的。

(四)施工企业擅自撤换建造师(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总工)的;建造师(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总工)不按要求到岗到位的;施工企业擅自撤换投标文件承诺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达三分之一以上的;工程质量管控不严,安全责任体系不全、培训教育不到位、防范措施不规范的;现场文明施工环境差,扬尘防治措施未落实的;自身原因造成工期延误较长;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经常上访的。

(五)监理单位擅自撤换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不按要求到岗到位的;监理单位擅自撤换投标文件承诺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达三分之一以上的;监理人员配备不足,现场旁站、巡查不到位的;对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材料、工程量签证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未将扬尘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规划、编制相应的监理细则,未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扬尘防治措施的;对发现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六)招标代理机构未经资格认定、超出范围代理、转让招标投标业务、或者接受同一招标代理项目的投标代理、投标咨询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强制投标人接受服务、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的。

(七)招标企业存有围标串标行为的。

(八)投标人在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违反规定提供虚假证件、提供虚假工程业绩。隐瞒项目经理有在建工程情况和不良行为记录等行为的。

(九)投标人不遵守开标评标纪律,干扰开标、评标秩序,对招标投标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投标人一年内累计二次报名后,未作任何说明放弃投标的;投标人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

(十一)投标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质疑、投诉的;或不按规定渠道投诉、上访的。

(十二)造价咨询企业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违背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等原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十三)评审专家存在不公正评审的问题,建议区发改局按照评标专家管理权限,移送相关部门予以处理的。

(十四)工程质量检验检测机构不按规范要求和操作规程检测的;工作人员无证上岗的。

(十五)其他违反建筑市场和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的。

第三章 列入“黑名单”的范围

第八条 建设单位(开发企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质量检验检测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黑名单”范围:

(一)建设单位(开发企业)主体意识不强,项目法定建设项目程序执行不到位的;项目管理混乱,造成重大损失的;违法开发建设和销售商品房的;经常性拖欠工程款,引发农民工群体性上访的。

(二)勘察、设计单位工作失误,给建设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施工企业、中介服务机构转让、出借、涂改、伪造资质(资格)证书、营业执照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建造师(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且未按主管部门要求整改的;工地现场或者外围环境脏乱差,达不到文明城市创建标准,经相关管理部门督促未按期整改的。

(四)施工单位未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质量事故的;发生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或故意迟报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12个月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经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决,认定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五)施工单位所承担的项目未能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清欠制度,拖欠农民工工资,未按期整改的;造成群体性上访、越级上访或极端讨薪事件的。

(六)施工单位在签订合同或者施工中,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无故停工的;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工程建设进度缓慢,严重拖延工期和未按工期完工的。

(七)监理单位监管不力,造成安全生产事故或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工程量签证把关不严,弄虚作假,侵害国家、集体利益,情节严重的。

(八)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故意增加工程量或者降低工程质量达不到国家验收标准的。

(九)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串通舞弊,操纵中标结果的;不认真履行职责,因工作失误,给委托人造成重大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十)采取利诱、诋毁、恐吓、威胁等不正当手段排挤或影响其他投标人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的。

(十一)检验检测机构与施工、监理单位串通,出具虚假报告的;出借和非法转让检测资质的。

(十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单位,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买卖租借(专业)资格(注册)证书等“挂证”行为的。

(十三)施工单位、中介服务机构在建设工程活动中,1年内被县级以上(含县级)列入不良行为记录2次(含2次)以上的。

(十四)被纪检、司法等机关查明存在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十五)施工企业通过虚假诉讼讨要工程款,给国家、集体造成损失的。

(十六)造价咨询企业与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串通,出具虚假报告,造成损失的;遭到相关单位投诉且属实的。

(十七)其他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的。

第四章 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查询制度

第九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涉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相关工作的各有关单位要严把市场准入关,推行工程建设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查询制度。

(一)项目业主在选定中介服务机构时,须从武当山特区工程建设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库中查询参与竞选的中介服务机构有无不良行为记录或是否列入“黑名单”,如有则拒绝。

(二)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接受投标人报名时,须从武当山特区工程建设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库中查询潜在投标人(包括法人或者自然人、授权委托人、项目经理等)有无不良行为记录或是否列入“黑名单”,如有则拒绝投标报名。

(三)特区住建局公示的内容包括信用主体的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公民身份号码)、法定代表人及其公民身份号码等;特区住建局要认真执行政务公开相关规划,及时公开相关企业和个人的失信程度、列入不良信息和黑名单的事由,包括认定部门、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等。涉及企业、公民个人隐私及不应公示部分不宜公示。

第五章 对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和列入“黑名单”的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的处理

第十条 各办事处、区直各单位对其在本行政区域内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和列入“黑名单”的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依法依规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的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2年内在本行政区域内参与工程建设活动资格。

(二)对列入“黑名单”的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3年内在本行政区域内参与工程建设活动资格;对列入“黑名单”人员取消其3年内在本行政区域内参与工程建设活动资格。

第十一条 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和列入“黑名单”的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限制参与我区工程建设活动资格。期满后,由特区住建部门将其从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中删除,转入后台管理,并通过特区政府网站以通报、公示。

第十二条 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和列入“黑名单”的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在参与我区工程建设活动期间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影响、认真整改的,可以申请缩短限制参与在我区工程建设活动资格的时间,由行业主管部门住建部门进行考核后决定是否符合信用修复条件并公示,报特区管委会办公室备案、调整,并通过特区政府网站予以通报、公示。

第十三条 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涉及违法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办事处、区直各单位对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进行统筹协调管理,特区住建局部门对信用信息进行建档并统一公布,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应依法进行处理,并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加强信用监管信息公开公示。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和列入“黑名单”的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按每六个月为一个周期,通过政务网统一将信息通报全区各有关部门,实施联动管理并督促各行业主管部门在招投标中加以应用,确保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在招投标环节中发挥应有作用。

(二)强化信用联合惩戒。企业或从业人员未从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内解除前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将企业所承建的项目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督检查的频次和力度。依法依规对其实施包括限制市场准入、招标投标、申请财政融资性资金项目、享受税收优惠等方面进行惩戒。

(三)规范“黑名单”退出。相关主体退出“黑名单”后,有关联合惩戒部门应当停止对其实施联合惩戒,相关名单信息将继续保存,对于因主体认定有误而列入名单的,相关名单信息将在住建部门后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在一定期限内继续保留。

(四)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对记录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特区住建局依法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特区住建局应当对异议信用信息进行核实,在收到申诉材料后5个工作日进行答复,并及时作出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市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生效,有效期3年。由特区住建局负责解释。

武当山特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4年3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