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当山特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武当山特区村级债务管理办法》的 通知

索引号
wdsgwh/2022-44203
文件类型
通知
发文单位
武当山特区管委会
发文字号
武区发〔2022〕3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9月30日 09:54:05
效力状态
有效


区发〔20223号

武当山特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武当山特区村级债务管理办法》的

    

各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现将《武当山特区村级债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9月28日

武当山特区村级债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遏制村级债务发生,逐步化解村级存量债务,巩固农村基层组织,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村级债务,是指历年来村级组织(包括“村两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下同为改善农村基础设施、举办农村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村集体经济、实施村级活动场所建设等负有偿还责任直接借入、拖欠或提供担保等形式,欠付银行、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款项;拖欠村级干部工资;因经费来源不足形成的村级办公经费、公共活动、各项创建活动等非生产性支出形成的应付未付款。村级债务不包括专项应付款、暂收款以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规定应由农村集体举办的企业自行承担的债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辖区内村级组织的村级债务管理。

第四条各办事处是本辖区村级债务的监督责任主体,应当设置债务规模警戒线、发布预警信息,规范村级债务核算,控制债务新增,做好债务清理核实和化解工作。村级组织是村级债务化解实施主体,承担债务管理的具体工作。

特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区村级债务管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特区纪检监察工委、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对村级债务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财务管理

第五条村级财务严格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的原则,做好村级财务年度预决算,严禁以任何名义向金融机构、单位和个人借贷资金弥补收支缺口。

第六条村级财务支出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大力增收节支,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严禁公务接待、滥发补助、福利等不合法、不合规支出入账。严格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理财制度,重大财务开支必须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

第七条兴办村内公益事业,严格执行“一事一议”的有关规定,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后实施,严禁举债建设。

第八条各部门安排到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生产开发项目和各类宣传、创建活动以及专项工作,严格按照“谁出政策、谁开口子、谁负责落实经费”,严禁村级组织举债安排项目配套资金。严禁以任何形式要求村级组织出钱出物开展达标升级和检查评比验收活动,严禁向村级组织摊派报刊、书籍征订和经费筹集任务。

第三章存量债务管理

第九条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村级债务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定期组织村级上报债务存量情况,实行债务动态管理。

第十条各办事处应组织村集体每年底前开展债权债务清查工作,统一指导各村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经逐笔审核、张榜公示、民主评议、村社员股东认可后,锁定村级债权债务数额,摸清村级债权债务规模和结构,对村级组织形成的各类债权和债务进行全面核实。根据债务形成的原因,明确债务偿还的责任,落实到单位或个人。

全面查清村集体各类应收款项和未兑现承包(租赁)合同,逐一制订清收计划,明确每笔应收款项清收时间节点,采取切实可行措施组织催收,确保“应收必收”。对村集体历史上形成的不良借贷资金,符合呆坏账核销条件的,要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积极争取进行呆账、坏账核销处理。

对应由个人或其他单位(组织)承担责任的,要按规定转换债务关系;对债权单位确已撤销或债权人已放弃债权的债务,要依程序及时予以核销。

对多重债务关系,要积极开展三方或多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采取债权债务对口划转、相互冲转账抵账等方式消化债务。

一条办事处要根据清理核实、审核认定结果、债务的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和用途,逐笔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全额纳入村级账务核算管理。

第十二条实行村级债权债务半年报制度,于当年7月和次年1月的第一周由村、办事处逐级向特区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上报债权债务台账,分析、掌握债务变化情况和原因,及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村级债务实行动态管理。建立村级债务特区、办事处、村三级动态监控机制,办事处、村应建立债务档案资料。村干部离任应详细结交债务手续。

第四章新增债务控制

第十四条按照“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的原则,严禁无资金来源的项目建设,严禁村级擅自举债扩大项目规模、超标准建设或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需村级自筹、配套资金的工程项目,下达项目时有关部门或办事处要严格审查村级是否有自有资金。对于经济贫困、债务沉重的村,压缩建设规模,适当提高政策补助标准,鼓励相关单位依规给予项目村政策、资金扶持,确保不增加村级负债。

第十五条各办事处要健全控债长效机制,规范村级举债行为,坚持执行“六不准”原则,从源头上防止新增债务的发生。

(一)不准举债搞基础建设和举办公益事业;

(二)不准举债搞各类达标活动;

(三)不准举债实施股金分红;

(四)不准举债发放干部报酬、补贴或用于非生产性开支;

(五)不准以集体名义给单位、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或抵押;

(六)不准高息借债,严禁账外设账。

第十六条村级组织确因经营活动需要新增债务的,要严格执行新增债务申报制度。不论数额大小都必需履行申报审批程序。在落实还款来源的基础上,由村民委员会本着“适度、可控、短期”的原则出具申请报告,经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性评估通过后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报办事处审批(见附件)。拟兴办的经营性项目经论证存在收益较低或经营管理水平不足,有重大损失风险的,要坚决及时叫停,防止盲目投资。

各办事处要严禁没有资金来源建设项目,严禁擅自扩大建设项目规模,严禁超标准建设形成村级债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村级组织转嫁、摊派费用支出,对有明确规定应当由相关部门承担的支出村级不得核销或垫付,代理机构不得入账。

第十七条按审批程序取得的借入款项,一律应开具《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必须缴入财政指定的村级资金代管账户后通过转账支付。

第五章债务偿还

第十八条办事处要将村级债务化解作为村级组织班子任期内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目标责任考核和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指导村级组织每年制定还债计划和方案,并监督执行,努力增收节支,逐步化解债务。

第十九条村级组织要认真分析债务形成原因和各类债务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化解债务:

(一)清理账务核销减债。对拖欠国家机关单位债务以及村级单位账簿之间的往来款项,履行审核报批手续后,符合政策规定的可相互结转,直接抵冲消债;对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的单位、个人,可经双方协商,实行债权债务相互冲抵处理。

(二)依据政策划转债务。对因兴办集体企业或为企业(单位、个人)担保形成的债务,按照“谁用款、谁还款,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予以剥离划转。

(三)多方协商停息减债。对向单位或个人举借的高息借款,通过宣传教育、双方协商,可从借款之日起,按照金融部门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息,过去已付息的高出部分,可以用于抵冲本金,严禁“息转本,利滚利”;对已付利息超过本金的借款,实行“停息挂账”,超出本金部分的利息,冲减本金。

(四)清理债权收欠还债。加大债权清欠力度,采取说服教育、分期偿还、强制执行等多种措施回收欠款,为化解债务提供资金来源。

(五)盘活资产偿债。对闲置的房屋、库房、场地、设备以及集体拥有的机动地、果园、林地、水面等资产,经评估后依法依规通过转让、拍卖、承包、租赁等多种方式进行盘活,收益资金用于还债。

(六)增收节支还债。村级组织根据财力状况,通过压缩非生产性支出用于化解村级债务;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积极争取上级资金化解债务。

(七)发展集体经济创收还债。鼓励和支持村级组织依托资源、资产和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等优势,发展规模小,投资少,风险小的创收实体,不断壮大村集体经济,逐步化解村级债务。

第二十条各类偿债资金按照村级财务管理规定,通过村级账户直接偿还到债权人,做到偿还一笔、登记一笔、销号一笔,不得搞账外以物抵债;严禁借新债还旧债。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不按规定程序擅自举债或形成新增不良债务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谁批准、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严肃处理,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村级债务管理工作中违规“开口子”进行举债审批、资金核拨、账务核算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集体资产出租后疏于管理、重新公开招租严重滞后、招租(发包)程序不规范等造成集体利益损失的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规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村级组织经民主决策程序,以本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村级组织经营管理人员未经民主决策程序,以本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由有关部门对相关经营管理人员依照管理权限作出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村级组织不按国家、省、市、特区有关村级债务管理和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以及不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未经办事处审批,产生新债或借新债还旧债的村级组织,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数额大小给予相关负责人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六条对以举债为名从中牟利的村干部,责令其将所得款项全部退回,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因新增债务引发各种矛盾和问题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补助资金、擅自分配补助资金、造成资金损失等行为,除追回补助资金外,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对不切合实际下达摊派村级各类工程建设任务、升级达标计划任务、安排专项工作任务等原因形成村级债务的单位,追究相关单位责任。同时,将债务从村级划转责任单位,由相关单位限期落实资金偿还。

第七章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市级以上部门或特区管委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条本办法由特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各办事处可根据当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细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武当山特区村级举债审批表

武当山特区村级举债审批表

举债单位


举债项目名称


举债渠道


举债金额、

期限、利率


偿债资金来源


经济情况

上年度经济总收入       万元;经营性收入       万元;

已负债       万元。

举债用途


村股份经济

合作社意见

理事长签字:                                (盖章)

村党支部、村委会联席会议意见

村书记签字:        村主任签字:            (盖章)

办事处审批

意见

驻村干部签字:           主要领导签字:

                                         (盖章)

农业农村、财政、三资中心备案意见


注:该审批表后要附代表会议决议复印件。

武当山特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2年9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