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湖北省平安医院建设能力提升行动实施方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卫生健康工作实际,市卫生健康委针对医疗卫生机构安全监管制度建设、消防、建筑、安防建设、特种设备、地质灾害防治、生物安全及“毒、麻、精、放”药品管理七个方面,制定了《十堰市卫生健康系统重点风险隐患和刚性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宣贯工作,并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十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3月18日
十堰市卫生健康系统重点风险隐患和刚性措施
一、重点风险隐患
(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设重点风险
1、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2016第5.1.2条)
2、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2016第5.2.1条)
3、未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2016第5.5.1条)
4、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七项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2016第5.1.1条)
5、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医疗机构、医养结合机构、托育机构、母婴会所、月子中心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2016第5.1.3条)
(二)消防安全重点风险
1、新建、扩建、改建及装修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违法施工建设、未经竣工消防验收合格违法投入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五十八条)
2、违规占用消防通道,遮挡锁闭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不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3、违规占用房屋建筑防火间距,违规搭建临时建(构)筑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2.2条)
4、易燃可燃外墙保温材料破损、开裂、脱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六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6.7.10条)
5、管道井、电缆井、配电间堆放杂物,管道、电缆与楼板处封堵不严密。(依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6.3.4条、《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2017第5.1.1条、《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WS308-2019第5.12.1 条)
6、未委托符合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维护、保养、检测,未按时出具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 25201-2010第5.0.1条)
7、违规敷设电气线路,超负荷用电,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和插线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10.2.3条、10.2.4条)
8、违规使用可燃气体燃料、酒精及其他易燃易爆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4.16条)
9、动火作业管理不符合规范,现场无人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2011第4.3.1条)
10、在病房走廊及其他公共区域增设病床,占用消防通道,影响紧急情况下人员疏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5.18条、第5.5.19条)
11、违规设置影响灭火救援和人员疏散逃生的防盗网、防盗窗、防护栏(精神病院、心理卫生机构可设置开启防盗窗网)。(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5.22条、《打通消防“生命通道”行动消防安全技术指南》)
12、建筑周边、空调外机平台等堆放可燃杂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
13、常闭式防火门未处于关闭状态,防火门组件损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14、防火卷帘门下堆放杂物,影响自动下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防火卷帘》GB 14102-2005第6.1条)
15、未规范设置避难间或避难层、避难间挪作他用。(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5.24条)
16、未规范设置消防控制室,未按要求配备合格值班人员。值班人员未持证上岗,未落实值班值守制度。(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1.7条、《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4.1.8条)
17、自动消防设施置于手动状态。(依据《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第4.2.1 c)条、《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第5.2条)
18、遮挡圈占消火栓,灭火器设置位置隐蔽,不便取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19、应急照明、疏散指示系统损坏、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10.3.1条)
20、未严格落实医疗卫生机构禁烟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
21、未按要求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制度或者没有相应的检查、巡查记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七条)
22、未建立火灾隐患整改制度或机制,火灾隐患没有及时整改或复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七条)
23、手术室与公共区域未进行防火分隔。(依据《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2013第12.0.2条、《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WS308-2019第5.3.6条)
24、消防水池、消防水箱水位达不到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4.3.1条)
25、灭火器配备数量不足,压力未在正常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手提式灭火器 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GB 4351.1-2005第6.1条)
2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损坏,联动控制功能运行异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第3.4.1条)
27、自动喷淋、防排烟、气体灭火、泡沫灭火、应急广播等消防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28、一年内未组织开展消防培训,培训员工未全覆盖,没有培训记录。单位不具备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级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能力“四个能力”,员工未掌握“三懂三会”。(依据《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GB/T 27769-2011第4.1条)
29、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在室内和楼道存放、充电,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区域未设置简易喷淋,未采取防火分隔措施,电动车充电桩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等。(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7.3.3条、《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设计标准》DG/TJ08-2451-2024第5.0.3条、第7.0.2条、《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第1部分:技术规范》GB/T 42236.1第6.2.2条、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设计标准》DG/TJ08-2451-2024第6.0.4条)
30、使用夹芯材料性能低于高层医疗建筑A级、多层医疗建筑B1级的建筑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六条)
(三)建筑风险重点隐患
1、新建建筑无岩土勘察备案、地质报告,无规划、建筑等部门审核手续,无建筑消防设计审查等开工建设必备行政许可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2、私自改建扩建既有建筑,未办理报建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条)
3、施工单位无相应资质,未签订《安全施工协议书》,未明确各方安全责任,未指定本单位项目负责人、现场负责人;负责人未落实工作职责要求,未在施工工地盯守;超范围施工或转包、分包。(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4、施工人员不具备相关资质,人员未按照操作规程作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5、施工场所未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和消防器材。(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6、30年以上老旧建筑未定期排查安全隐患,对排查出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物,例如结构裂缝、基础下沉、钢屋架严重锈蚀和过大变形等情况,未按要求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房屋质量检测和安全鉴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7、老旧院区改造中,未对工地毗邻建筑进行实时监测,可能出现地基沉降等隐患。(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8、装饰装修工程无施工图纸或未按报批方案施工,暴力拆装、擅自改变主体结构或破坏承重墙。(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9、随意更改既有房屋使用功能、超出使用荷载安装大型设备或堆放物品、改变分区布局等,未进行建筑结构,未取得竣工消防验收合格审批手续。(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10、租用其他房屋建筑用于医疗、教学、规培、宿舍以及开展托育、医养结合、母婴服务等,未进行建筑结构和消防安全综合评估。(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11、未制定房屋建筑坍塌风险应急处置预案,未组织培训、演练等。(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四)安防风险重点隐患
1、未设立医患关系办公室或指定科室(部门)统一负责医疗纠纷投诉管理工作,无投诉管理制度,无投诉受理、处理固定工作场所,未建立医疗纠纷投诉处理工作台账。(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四条)
2、专职保卫人员数量不足,医院门急诊、住院部等重点区域值守保安配备不合理,未组织保安员开展巡查,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队伍。(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六条)
3、未为专职保卫人员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和防护器械,未对后勤保障重要设施设备、数据中心、档案室、药房、库房等重点要害部位安装安全防护设施。(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条)
4、未设置安全监控中心(视频监控室),医院内公共场所及周边区域、重点区域视频监控存在盲区,门卫室、门急诊、各科室、重点要害部位等未安装一键式报警装置,未与安全监控中心(视频监控室)、属地公安部门联网。(依据《关于推进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21〕28号)
5、未开展入院安检工作,未在重点区域环节配置安检设施设备。(依据《关于推进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21〕28号)
6、二级以上医院和其他日常治安状况复杂的医院未建立以属地公安派出所为依托的警务室,未对医院安全防范工作进行指导、检查。(依据《湖北省医院警务室运行规范》第五条、第十二条)
(五)特种设备重点风险
1、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如电梯、锅炉、压力容器等,存在安全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
2、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操作规程不规范,导致操作人员违规操作。(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缺乏必要的安全培训和应急处理能力。(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
4、未按规定对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导致设备老化、故障频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5、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未定期组织演练,无法有效应对突发事件。(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二条)
(六)地质灾害防治重点风险
1、未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定期排查和监测,导致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理。(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六条)
2、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建设活动时,未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盲目施工。(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
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按规定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治理效果不达标。(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
4、未建立地质灾害预警机制,无法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
5、擅自占用、破坏地质灾害防治设施,影响防治功能。(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
(七)生物安全及“毒、麻、精、放”药品重点隐患
1、新建、改建、扩建实验室未经技术评审及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管理;已备案实验室在基本信息、检测项目、负责人等发生较大变更时,未及时提交变更说明至卫生行政部门,导致监管空白。(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2、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运输未按规定办理运输许可证。(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3、生物安全管理体系框架和职能职责不明确或未规范运行。(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及时申请更换。(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5、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授权不及时,未动态调整,实际诊疗中部分处方医生不具备相应的处方权。非核医学专业技术人员未经培训从事放射性药品使用工作。(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6、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毒性药品的储存安全设施不完善,存放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区域未全部设置防盗设施和安全监控系统。(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7、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药品使用管理不规范,未规范建立相应的病历并签署知情同意书。(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8、未使用完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液以及镇痛泵中的剩余药液未在视频监控下进行双人处置并规范记录。(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9、医护人员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管理重视程度不足,在临床使用中仍存在不合理用药。(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二、针对性刚性措施
(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设刚性措施
1、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2016第5.1.2条)
2、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予以必要的投入保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2016第5.2.1条)
3、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前移风险防范关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2016第5.5.1条)
4、各级卫健行政部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七项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2016第5.1.1条)
5、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医疗机构、医养结合机构、托育机构、母婴会所、月子中心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2016第5.1.3条)
(二)消防安全刚性措施
1、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及装饰装修工程应依法经消防设计审查、竣工消防验收合格,不得擅自违规建设,不得使用易燃可燃夹心彩钢板等禁用建筑装饰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五十八条)
2、应保障消防通道畅通,不得占用或设置障碍物。安全出口不得遮挡锁闭,疏散通道保持畅通、不得占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5.18条、第5.5.19条)
3、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违规搭建临时建(构)筑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2.2条)
4、采用易燃可燃外墙保温材料的,应防止破损、开裂、脱落。设置醒目标识,禁止建筑周边燃放烟花爆竹、放飞孔明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6.7.10条)
5、管道井、电缆井、配电间不得放置杂物,管道、电缆与楼板处应封堵严密。(依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6.3.4条)
6、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每月1次,全面检测每年至少1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 25201-2010第5.0.1条)
7、严禁违规敷设电气线路,严禁超负荷用电,不得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和插线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10.2.3条)
8、燃气使用场所按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严禁违规使用可燃气体燃料。严禁在病房楼等人员密集场所使用液化气、天然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4.16条)
9、严禁违规储存、使用酒精等易燃易爆危险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4.16条)
10、动火作业须持证上岗,严格审批,落实现场监护措施,不得边经营、边施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2011第4.3.1条)
11、严禁违规在过道或其他公共区域加床,影响应急疏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12、不得违规安装防盗网、防盗窗、防护栏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5.22条)
13、加强建筑周边、空调外机平台巡查检查,及时清理可燃杂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14、防火门及闭门器应保证完整,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常闭状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15、防火卷帘完整好用、卷帘门下严禁堆放杂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防火卷帘》GB 14102-2005第6.1条)
16、按规范要求设置避难层、避难间,不得占用。(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5.24条)
17、消防控制室应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不少于2人,持证上岗,并能熟练掌握应急处置流程。(依据《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 25506-2010第4.1条)
18、自动消防设施不得置于手动状态。(依据(依据《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第4.2.1 c)条、《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第5.2条)
19、不得遮挡圈占消火栓,灭火器设置位置应醒目,便于取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20、应急照明、疏散指示系统完好、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10.3.1条)
21、严禁在诊疗区域吸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
22、制定详细的防火检查、巡查制度,并按要求落实相关检查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23、制定完善的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和机制,并及时整改和复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七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7.1.2条)
24、手术室进行麻醉的场所通风良好。(依据《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2013第12.0.2条、《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WS308-2019第5.3.6条)
25、消防水池、消防水箱容积、液位在正常标准以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4.3.1条)
26、灭火器配备数量充足,压力在正常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手提式灭火器 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GB 4351.1-2005第6.1条)
2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完好有效,联动控制功能运行正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第3.4.1条)
28、自动喷淋、防排烟、气体灭火、泡沫灭火、应急广播等消防系统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29、对单位全体员工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1次消防培训,有培训记录,确保单位具备“四个能力”,全体员工熟练掌握“三懂三会”。(依据《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GB/T 27769-2011第4.1条)
30、严禁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在室内和楼道存放、充电,必须统一停放在专用停放充电区。(依据(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7.3.3条、《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设计标准》DG/TJ08-2451-2024第5.0.3条、第7.0.2条、《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第1部分:技术规范》GB/T 42236.1第6.2.2条、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设计标准》DG/TJ08-2451-2024第6.0.4条)
31、严禁使用夹芯材料性能低于A级的彩钢板作为建筑材料。高层医疗建筑使用夹芯材料性能不得低于A级、多层医疗建筑耐火极限必须符合一、二耐火等级的建筑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六条)
(三)建筑安全刚性措施
1、新建建筑无开工建设必备手续资料的或手续不齐全的,立即停工;补齐相应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2、既有建筑改建扩建未按要求办理相应手续的,立即停工;补齐相应手续后,方可继续施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条)
3、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双方签订《安全施工协议书》,明确各自职责,落实工作要求。严禁超范围施工或转包、分包。(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4、施工队伍应当文明施工、规范作业,确保现场材料摆放整齐,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和消防器材。(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5、施工人员必须具备相关资质,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6、30年以上老旧建筑必须定期排查安全隐患,按规定频次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根据房屋安全鉴定结果,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需要加固处理的房屋应经加固处理评估合格后重新投入使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7、老旧院区改造中,应对工地毗邻建筑实时监测,确保周边建筑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8、装饰装修工程应按照报批方案、既定图纸施工,严禁暴力拆装。发现承重墙体被破坏,应立即停止施工,整改加固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9、严禁未经建筑结构和消防安全综合评估,擅自更改房屋使用功能、超出使用荷载安装大型设备或堆放物品、随意改变分区布局。(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10、严禁未经建筑结构和竣工消防验收,擅自租用其他房屋建筑用于医疗、教学、规培、宿舍以及开展托育、医养结合服务等。(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11、制定房屋建筑坍塌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培训、演练等。(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四)安全防范刚性措施
1、设立医患关系办公室或指定科室(部门)统一负责医疗纠纷投诉管理工作,建立投诉管理制度,配足专(兼)职人员,设立投诉受理、处理固定工作场所和投诉电话。建立医疗纠纷投诉处理工作台账,突出重点,多元化解,动态清零。(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四条)
2、加强专职保卫机构人员力量,遵循“就高不就低”原则,按照不低于在岗医务人员总数的3%或20张病床1名保安员标准配备保安人员,且50岁以下的保安员不低于总数的20%。每日组织保安员对院内公共区域开展动态巡查,各医院自行组建一支以保卫干部、年轻保安员为主体的“最小应急单元”,做好快速应对准备。(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六条)
3、为值班保卫人员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和防护器械(防暴头盔、防割手套、防刺背心、防暴盾牌、防暴钢叉、橡胶棍、催泪喷射器等)。在后勤保障重要设施设备、数据中心、档案室、药房、库房等重点要害区域安装安全防护设施。(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条)
4、设置安全监控中心(视频监控室),对医院内公共场所和周边区域、重点区域实行视频监控全覆盖、无死角;医院门卫室、门急诊、各科室、重点要害部位等安装一键式报警装置,并与安全监控中心(视频监控室)、属地公安部门联网。(依据《关于推进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21〕28号)
5、三级医院及日门诊量5000人次以上或实际开放床位1000张以上的大型医院全面开展入院安检,在门急诊、病房楼、行政楼入口及地下车库直接进入门急诊、病房楼、行政楼的通道入口等重点区域环节,结合实际安装金属探测门、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手持式金属探测器等安检设备,配足安检员。(依据《关于推进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21〕28号)
6、二级以上医院和其他日常治安状况复杂的医院建立警务室,三级医院警务室不低于1名公安民警和1名辅警,门诊时间必须全程在岗在位。二级医院警务室民警或辅警门诊时间必须坚持每日必到、高峰必巡。医院非门诊开放时段,可由1名勤务辅警、1名保安进驻警务室。(依据《湖北省医院警务室运行规范》第五条、第十二条)
(五)特种设备管理刚性措施
1、确保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合格,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设备严禁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
2、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规范操作行为。(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定期参加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
4、按规定对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确保设备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5、制定完善的特种设备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二条)
(六)地质灾害防治刚性措施
1、定期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排查和监测,建立隐患台账,及时采取治理措施。(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六条)
2、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建设活动前,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措施。(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
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必须按规定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确保治理效果达标。(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
4、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预警机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组织人员疏散和避险。(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
5、严禁擅自占用、破坏地质灾害防治设施,确保设施正常运行。(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
(七)生物安全及“毒、麻、精、放”药品管理刚性措施
1、新建、改建、扩建实验室需进行现场验收,确保硬件设施、人员培训及生物安全管理制度符合规定,并按要求备案;已备案实验室基本信息、检测项目、负责人等发生较大变更时,必须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变更备案。(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2、运输高致病性病原体的单位需严格按照《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等法规办理准运证。(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3、建立完善的生物安全体系,明确工作职责,确保高效运行。(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4、完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对生物安全突发事件的能力。(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5、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在《印鉴卡》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期满前6个月及时提出申请,换发新证。(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6、医疗机构定期组织特殊管理药品相关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提高医护人员对特殊管理药品的重视程度和安全使用意识。医师和药师必须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相应处方权或调配资格。(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7、严格执行麻醉药品与第一类精神药品“三级五专”管理、第二类精神药品“三专”管理和毒性药品“四专”管理,在麻醉药品与第一类精神药品存储区域配备防盗设施和安全监控系统。门急诊药房、住院药房、病房、手术室等配备麻醉药品与第一类精神药品基数的重点部门,必须采用双锁保险柜或智能调配柜储存。(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8、加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监管。为门急诊癌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规范建立癌痛病历;未使用完的注射液和镇痛泵中的剩余药液,必须在视频监控下由医师、药师或护士双人监管下进行处置,并逐条记录。(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9、医疗机构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用药。(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三、保障措施
(一)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各地各单位要及时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要把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纳入党委(党组、总支、支部)议事日程,各地各单位要按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至少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部署推动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开展安全警示教育等。
(二)全面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各医疗卫生机构要落实安全巡查制度,扎实组织开展日巡查周检查月排查制度,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检查。各县市区卫健局要主动邀请应急、消防、住新、市场监管、规划自然、生态环保、公安等综合协调和专业职能部门,深入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安全生产联合监督检查,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多种措施,排除事故和案件隐患。
(三)全面提升安全生产队伍能力素质。各地各单位要结合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实际需求,设置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部门,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人员。要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相关法规的宣贯力度。采取集中办班、线上教学、案例分享等方式,加强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以及事故案件应急宣传教育培训,确保职工受训率100%。
(四)全面增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要强化卫生健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训练演练。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依法依规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预案演练和1次综合消防演练、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灭火和应急疏散逃生演练。医养结合机构、托育机构、月子中心、母婴会所要针对老人、小孩安全防护特殊要求,开展有针对性的演练。确保每名工作人员充分掌握报警和初期灭火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