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督促社会单位尤其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确保消防安全,根据《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调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通知》(消防〔2023〕23号)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北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湖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区消防救援大队拟对2025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全面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区范围内符合《湖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附件1)的单位,请填写《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附件2),并于2024年3月10日前报武当山特区消防救援大队。(联系人:张焕姣,联系电话:0719-5664637,823406863@qq.com) 。
二、2024年已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且至今单位未发生变化的,直接确定为2025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此次不再要求重新申报。对于2025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因调整、整合、关闭且已不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条件的,应及时上报,特区消防救援大队核查后从重点单位名录中予以调整删除。
三、凡达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而未按规定申报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凡应申报而未申报的单位发生火灾责任事故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附件1:湖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附件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
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5年3月5日
附件1
湖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结合城市规模、单位类型和火灾危险性等因素来界定。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根据城市规模将湖北省的17个城市划分为四个类型,其中一类城市(超大城市)1个,即武汉;二类城市(大城市)2个,即襄阳、宜昌;三类城市(中型城市)5个,即黄石、十堰、荆州、孝感、荆门;四类城市(小城市)9个,即鄂州、黄冈、咸宁、恩施、随州、仙桃、潜江、天门、神农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确定应按照发布公告、自主申报、部门核准、确定和备案的程序进行。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界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一、购物中心、非星级饭店、餐饮场所
单位类型 | 城市类型 | 界定标准 | 主管部门 |
购物中心 | 三类城市 | 经营面积大于或等于20000㎡;非零经营面积大于或等于20%;零售经营面积大于或等于30%的购物中心。 | 商务部门 |
非星级饭店(含宾馆、旅馆) | 三类城市 | 房间数大于80间的非星级饭店。 | |
餐饮场所 | 三、四类城市 |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的餐饮场所(不含住宿)。 |
二、公共体育建筑、体育场馆(包括体育场、游泳馆、羽毛球馆、网球馆、篮球馆等场所)、营业性室内健身场馆
单位类型 | 城市类型 | 界定标准 | 主管部门 |
体育建筑、体育场馆 | 二、三、四类城市 | 规模等级在中型以上公共体育建筑、体育场(馆),即观众席容量大于20000座的体育场、大于3000座的体育馆、大于1500座的游泳馆。 | 体育部门 |
营业性室内健身场馆 | 三类城市 | 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营业性室内健身场馆。 |
三、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场馆、文物保护单位、A级旅游景区、星级旅游饭店等场所
单位类型 | 城市类型 | 界定标准 | 主管部门 |
剧场剧院演出经营场所 | 三类城市 | 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剧场剧院演出经营场所。 | 文旅部门 |
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 | 三、四类城市 | 建筑面积大于500㎡的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 | |
星级旅游饭店 | 三、四类城市 | 三星级以上旅游饭店。 | |
公共文化场馆 | 二、三、四类城市 | 国家二级以上的图书馆或建筑面积大于2500㎡的公共图书馆、美术馆、群艺馆、文化馆、非遗馆、博物馆等。 | |
文物保护单位 | 三、四类城市 | 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地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 |
A级旅游景区 | 一、二、三、四类城市 | 4A级以上旅游景区。 | |
其他公共娱乐场所 | 三、四类城市 | 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其他公共娱乐场所。 | 无 |
其他公共娱乐场所指除电影院、剧场剧院演出经营场所、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外的公共娱乐场所。 |
四、医疗机构(包括医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诊所、卫生所(室)、疾控中心、急救站以及疗养院等场所)
单位类型 | 城市类型 | 界定标准 | 主管部门 |
医疗机构 | 二、三、四类城市 | 二级以上(住院床位总数100张以上)医院及同等规模的其他医疗机构。 | 卫健部门 |
托育机构 | 二、三、四类城市 | 中型以上托育机构。 |
五、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等场所)
单位类型 | 城市类型 | 界定标准 | 主管部门 |
养老服务机构 | 三、四类城市 | 床位总数100张以上养老服务机构。 | 民政部门 |
六、宗教活动场所(包括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单位类型 | 城市类型 | 界定标准 | 主管部门 |
宗教活动 场所 | 一、二、三、四类城市 | 1.总建筑面积1000㎡以上功能较全、设施较完备的佛教寺院。 2.总建筑面积600㎡以上的道教宫观。 3.总建筑面积500㎡以上的伊斯兰清真寺。 4.总建筑面积500㎡以上的天主教教堂、基督教教堂。 | 民宗部门 |
七、中小学校、高等学校和学前教育场所
单位类型 | 城市类型 | 界定标准 | 主管部门 |
幼儿园等学前教育场所 | 二、三、四类城市 | 设置有6个班级以上的幼儿园。 | 教育部门 |
中小学校(含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 | 一、二、三、四类城市 | 在校生1000人以上或寄宿生300人以上。 | |
高等学校 | 二、三类城市 | 学生数8000人以上。 |
八、电影院、报社、广播电视台和新媒体传媒等场所
单位类型 | 城市类型 | 界定标准 | 主管部门 |
电影院 | 三类城市 | 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电影院、营业性室内健身场馆。 | 宣传部门 |
报社、广播电视台、新媒体传媒 | 一、二、三、四类城市 | 地市级以上报社、广播电视台、新媒体传媒等新闻媒介单位。 |
九、银行业金融场所
单位类型 | 城市类型 | 界定标准 | 主管部门 |
银行(营业场所) | 二、三、四类城市 | 一级支行(县行)以上银行。 | 金融监管部门 |
十、粮库
单位类型 | 城市类型 | 界定标准 | 主管部门 |
粮库 | 三、四类城市 | 四类以上(总仓容量大于1万吨)的粮库。 | 粮食部门 |
十一、棉花仓库
单位类型 | 城市类型 | 界定标准 | 主管部门 |
棉花仓库 | 三、四类城市 | 三类以上(存储量大于1万吨)的棉花储备库;三类以上(流通量大于1万吨)的棉花经营库。 | 供销合作社 |
十二、工业企业
单位类型 | 城市类型 | 界定标准 | 主管部门 |
工业企业 | 二、三、四类城市 | 中型(从业人员300-1000人,营业收入2000-40000万元)以上,经营甲、乙、丙类厂房的企业。 | 经信部门 |
备注:大型、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 |
十三、科技馆、科研院所
单位类型 | 城市类型 | 界定标准 | 主管部门 |
科技馆 | 一、二、三、四类城市 | 中型以上(8000㎡以上)科技馆。 | 科技部门 |
科研院所 | 一、二、三、四类城市 | 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地市级以上科研单位。 |
十四、邮政公司、快递企业
单位类型 | 城市类型 | 界定标准 | 主管部门 |
邮政快递企业 | 一、二、三、四类城市 | 市、县(市、区)级邮政公司邮件集中处理场地(中心);各快递企业省级快件处理场所。 | 邮政管理部门 |
十五、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单位类型 | 城市类型 | 界定标准 | 主管部门 |
营业性加油站 | 三类城市 | 三级以上营业性加油站。 | 应急管理部门 |
油库 | 一、二、三、四类城市 | 辖区油库。 | |
除加油站、油库外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 一、二、三、四类城市 | 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企业。 2.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3.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甲、乙类),且甲类物品存放总量达200公斤以上或甲、乙类物品存放总量达500公斤以上的商店。 |
十六、民航机场
单位类型 | 城市类型 | 界定标准 | 主管部门 |
民航机场 | 一、二、三、四类城市 | 民航机场。 | 民航部门 |
十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技工学校
单位类型 | 城市类型 | 界定标准 | 主管部门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技工学校 | 一、二、三、四类城市 | 在校生1000人以上或寄宿生300人以上。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十八、保税区、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单位类型 | 城市类型 | 界定标准 | 主管部门 |
综合保税区(保税物流中心、出口加工区、保税仓库) | 三类城市 | 设有面积超过10000㎡的存储型物流建筑,面积超过5000㎡的加工型建筑,容积超过3000立方米存储型的储罐。 | 海关部门 |
十九、饲料生产企业、畜禽养殖场、屠宰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单位类型 | 城市类型 | 界定标准 | 主管部门 |
饲料生产企业 | 二、三、四类城市 | 生产规模大于5t/h的中型饲料厂。 | 农业农村部门 |
畜禽养殖场 | 三、四类城市 |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生猪≥500头(年出栏)、奶牛≥100头(存栏)、肉牛≥50头(年出栏)、蛋禽≥5000只(年存栏)、肉禽≥10000只(年出栏)。 | |
屠宰企业 | 三类城市 | 年屠宰数量达到25万头以上,屠宰车间建筑面积在1500㎡以上。 | |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 一、二、三、四类城市 | 地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
二十、水利水电工程
单位类型 | 城市类型 | 界定标准 | 主管部门 |
水利水电工程 | 一、二、三、四类城市 | 中型以上水利水电工程,大(2)型以上拦河水闸工程,大(1)型灌溉、排水站。 | 水利部门 |
二十一、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城市或区域性电力指挥调度中心
单位类型 | 城市类型 | 界定标准 | 主管部门 |
变电站 | 二、三、四类城市 | 区域变电站以上变电站。 | 供电部门 |
发电厂 | 一、二、三、四类城市 | 大型发电厂。 | |
城市或区域性电力指挥调度中心 | 一、二、三、四类城市 | 县级及以上电力指挥调度中心。 |
二十二、客运车站、客运码头
单位类型 | 城市类型 | 界定标准 | 主管部门 |
客运车站 | 二、三、四类城市 | 二级以上(日发量在2000人次及以上车站或日发量1000人次以上的综合运输枢纽内的车站)客运车站。 | 交通运输部门 |
客运码头 | 二、三、四类城市 | 二级以上(日发量在1500人次以上)的码头。 |
二十三、物业服务企业、城镇燃气经营企业
单位类型 | 城市类型 | 界定标准 | 主管部门 |
物业服务企业 | 二、三、四类城市 | 为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 | 住建、城管部门 |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 | 二、三、四类城市 | 五级以上液化石油气供应站。 | |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 | 三、四类城市 | 四级以上压缩天然气供应站。 | |
加气站 | 三、四类城市 | 三级以上加气站。 |
二十四、食品生产场所
单位类型 | 城市类型 | 界定标准 | 主管部门 |
食品生产企业 | 三、四类城市 | 总建筑面积20000㎡以上或者单体建筑面积10000㎡以上的丙类厂房或者从业人数200人以上。 | 市场监管部门 |
二十五、药品、医疗器械等生产场所
单位类型 | 城市类型 | 界定标准 | 主管部门 |
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 三、四类城市 | 总建筑面积20000㎡以上或者单体建筑面积10000㎡以上的丙类厂房或者从业人数200人以上。 |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二十六、通信枢纽
单位类型 | 城市类型 | 界定标准 | 主管部门 |
通信枢纽 | 一、二、三、四类城市 | 地市级以上通信枢纽单位。 | 通信管理部门 |
二十七、其他
政法、司法、工会、人防、能源、国资管理等部门主管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按本标准相应类型标准执行。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机关和相关部门的办公场所,应按照建筑规模、火灾风险等级等因素由各级消防救援机构综合判定。无对应主管部门的单位(场所),由单位按程序向消防救援机构申报重点单位。
附件2
湖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备案表
单位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使用名称 | |||
单位地址 | |||
所在建筑名称 | 所在建筑 产权构成 | □单一产权 □多产权(有两个以上产权人) | |
单位使用建筑部位 | □ 整体使用 □ 局部使用 具体使用部位: | ||
建筑产权单位名称 | |||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责任人 | 手机号码 | ||
身份证号码 | |||
消防安全管理人 | 手机号码 | ||
身份证号码 | |||
统一管理单位名称 | |||
消防安全责任人 | 手机号码 | ||
身份证号码 | |||
消防安全管理人 | 手机号码 | ||
身份证号码 | |||
单位类型(参照标准填写单位主管行业主管部门及单位类型) | |||
单位所属行业主管部门 | |||
单位类型 | |||
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湖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xxx年版)》,我单位符合《湖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特此申报备案。 单 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
备注:1.单位名称为申报单位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证照登记名称;
2.使用名称为本场所的建筑名称、广告名称、招牌名称等广泛周知的名称。当使用名称与单位名称不一致时,同时填写使用名称栏;
3.建筑产权单位、统一管理单位与申报单位一致的,重复填写建筑产权单位名称栏和统一管理单位名称栏;
4.单位所在建筑为多产权性质的,无需填写建筑产权单位名称栏;
5.本表双面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