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武当山特区不动产登记业务实行
”全市通办“的通告
为持续提升不动产登记能力和服务水平,方便群众办事,武当山特区部分不动产登记业务从2021年8月30日起将实行“全市通办”,以打造“受审分离、异地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服务新模式。
一、受理申请
申请人办理本市的不动产登记业务可根据自己工作、生活的范围,就近在全市任意一个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的“全市通办”窗口提出办理申请,并向受理窗口提交纸质材料,现场进行核验。可申请的业务类型:持房产证申请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登记;夫妻间更名;离婚析产;单位不动产坐落变更;个人不动产坐落变更;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件类型变更登记;土地及房屋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土地及房屋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抵押权注销登记;两证合一;依申请更正登记;遗失补证。
二、异地缴费
业务资料受理完毕后,申请人只需扫描不动产所在地缴纳登记费的二维码,即可完成缴费。缴费发票由不动产所在地登记机构出具,与不动产权证书(证明)一并通过中国邮政EMS邮寄至申请人指定地点。
三、属地审核
申请人申办的不动产登记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登记机构负责审核。若业务审核不通过,申请人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将联系申请人,告知补充相关材料。若审查不符合登记要求的,申请人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将向申请人打印出具不予登记告知书,相关纸质材料原路退回,所收登记费退还申请人。
四、缮证发证
不动产所在地登记机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制作不动产权证书(证明)后,通过中国邮政EMS邮寄至申请人指定地点。
五、办理地点
十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电话:0719-8616787)、茅箭区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咨询电话:0719-8616787)、张湾区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咨询电话:0719-8616787)、十堰经济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咨询电话:0719-8616787)、郧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电话:0719-7239009)、房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电话:0719-3567688)、郧西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电话:0719-6230636)、竹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电话:0719-4228269)、竹溪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电话:0719-2721455)、丹江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电话:0719-5239017)、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电话:0719-5660322)。
收件资料清单
持房产证申请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登记
一、申请主体:
由原土地权利人和房屋产权人共同申请。
二、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需提供的材料:
1、双方身份证明材料(核原件。单位电子证照共享后,无需提供)、原土地权利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2、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二)现场产生或可通过共享获取的材料(无需申请人提供):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仅需申请人签章、签字确认);
2、原土地权利人的土地权属证书(能够共享的,无需提供)。
(三)根据实际情况提交:
1、若房屋权利人属未成年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还需提交:监护关系证明、监护人身份证原件;
2、房屋权利人属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交:《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夫妻间更名
一、申请主体:
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
二、登记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需提供的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明(核原件)。
(二)现场产生或可通过共享获取的材料(无需申请人提供):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仅需申请人签字确认);
2、夫妻间关于不动产归属的约定(原件);
3、婚姻关系证明(核原件。能够共享的,无需提供)。
(三)根据实际情况提交:
1、“土地证+房产证”原件或者《不动产权证书》原件(仅有《不动产权证书》电子证照的,无需提供)。
离婚析产
一、申请主体:
依据法律文书取得不动产权利的,由受让方持生效的法律文书单方申请;除此之外的其他情形,由双方共同申请。
二、登记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原件)。
(二)现场产生或可通过共享获取的材料(无需申请人提供):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仅需申请人签字确认)。
(三)根据实际情况提交:
1、“土地证+房产证”原件或者《不动产权证书》原件(仅有《不动产权证书》电子证照的,无需提供);
2、关于离婚及离婚后不动产权利归属的证明材料(能够共享的,无需提供),包括:
⑴属协议离婚的,提供:①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核原件);②双方现场签署的关于确认离婚后不动产权利归属的约定(原件)。
⑵属法院判决(调解)离婚的,提供: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
2、属委托代理的,需提交:窗口人员见证的《委托书》或《委托公证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单位不动产坐落变更
一、申请主体:
不动产权属证书上记载的权利人。
二、登记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需提供的材料:
1、单位身份证明材料(核原件。单位电子证照共享后,无需提供)、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2、有权机关关于不动产坐落变更的证明材料(核原件。能共享的,无需提供)。
(二)现场产生或可通过共享获取的材料(无需申请人提供):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仅需申请人签章确认);
(三)根据实际情况提交:
1、“土地证+房产证”原件或者《不动产权证书》原件(仅有《不动产权证书》电子证照的,无需提供)。
个人不动产坐落变更
一、申请主体:
不动产权属证书上记载的权利人。
二、登记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核原件)。
(二)现场产生或可通过共享获取的材料(无需申请人提供):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仅需申请人签字确认)。
(三)根据实际情况提交:
1、“土地证+房产证”原件或者《不动产权证书》原件(仅有《不动产权证书》电子证照的,无需提供);
2、有权机关关于不动产坐落变更的证明材料(原件。能共享的,无需提供);
3、若属委托代理的,需提交:窗口人员见证的《委托书》或《委托公证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4、若申请人属未成年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需提交:监护关系证明材料(核原件)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核原件)。
个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类型变更登记
一、申请主体:
不动产权属证书上记载的权利人。
二、登记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需提供的材料:
1、个人身份证明材料(核原件)。
(二)现场产生或可通过共享获取的材料(无需申请人提供):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仅需申请人签章、签字确认);
(三)根据实际情况提交:
1、“土地证+房产证”原件或者《不动产权证书》原件(仅有《不动产权证书》电子证照的,无需提供);
2、公安机关关于自然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的证明材料(或者有权机关关于身份证件类型转换的证明材料)(核原件。能共享的,无需提供);
3、若属委托代理的,需提交:窗口人员见证的《委托书》或《委托公证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4、若申请人属未成年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需提交:监护关系证明材料(核原件)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核原件)。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
一、申请主体: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二、登记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需提供的材料:
1、抵押权人、抵押人身份证明(核原件。单位电子证照共享后,无需提供);
2、主债权合同(原件);
3、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不单独提交)(原件)。
(二)现场产生或可通过共享获取的材料(无需申请人提供):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仅需申请人签章、签字确认);
2、不动产实地查看记录表(无需申请人提供)。
(三)根据实际情况提交:
1、《不动产权证书》(或者土地证)(核原件。仅有《不动产权证书》电子证照的,无需提供);
2、若属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3、属特殊情形的,还需提交以下材料(原件):
抵押人为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的,提交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抵押人为行政事业单位的,提交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抵押不动产的批准文件。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
一、申请主体: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二、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需提供的材料:
1、抵押权人、抵押人身份证明(核原件。单位电子证照共享后,无需提供);
2、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其他登记原因文件)(原件);
3、最高额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不单独提交)(原件)。
(二)现场产生或可通过共享获取的材料(无需申请人提供):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仅需申请人签章、签字确认);
2、不动产实地查看记录表(无需申请人提供)。
(三)根据实际情况提交:
1、《不动产权证书》(或者土地证)(核原件。仅有《不动产权证书》电子证照的,无需提供);
2、若属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3、属特殊情形的,还需提交以下材料(原件):
抵押人为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的,提交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抵押人为行政事业单位的,提交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抵押不动产的批准文件。
土地及房屋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
一、申请主体: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二、登记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需提供的材料:
1、抵押权人、抵押人身份证明(核原件。单位电子证照共享后,无需提供);
2、主债权合同(原件);
3、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不单独提交)(原件)。
(二)现场产生或可通过共享获取的材料(无需申请人提供):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仅需申请人签章、签字确认)。
(三)根据实际情况提交:
1、《不动产权证书》(核原件。仅有《不动产权证书》电子证照的,无需提供);
2、若属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3、若抵押人属未成年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需提交:监护关系证明材料(核原件)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核原件);
4、抵押人为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的,提交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抵押人为行政事业单位的,提交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抵押不动产的批准文件;
抵押人为未成年人的,提交监护人签署的为了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土地及房屋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
一、申请主体: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二、登记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需提供的材料:
1、抵押权人、抵押人身份证明(核原件。单位电子证照共享后,无需提供);
2、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其他登记原因文件)(原件);
3、最高额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不单独提交)(原件)。
(二)现场产生或可通过共享获取的材料(无需申请人提供):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仅需申请人签章、签字确认)。
(三)根据实际情况提交:
1、《不动产权证书》(核原件。仅有《不动产权证书》电子证照的,无需提供);
2、若属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3、若抵押人属未成年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需提交:监护关系证明材料(核原件)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核原件);
4、抵押人为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的,提交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文件;
抵押人为行政事业单位的,提交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抵押不动产的批准文件;
抵押人为未成年人的,提交监护人签署的为了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抵押权注销登记
一、申请主体:
1、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申请(主债权已实现的);
2、抵押权人单方申请(主债权已实现、已消灭或抵押权已实现或放弃抵押权的);
3、登记中心依职权注销(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抵押权消灭的)。
二、登记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核原件。单位电子证照共享后,无需提供)。
(二)现场产生或可通过共享获取的材料(无需申请人提供):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仅需申请人签章、签字确认)
(三)根据实际情况提交:
1、《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仅有《不动产登记证明》电子证照的,无需提供);
2、属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3、注销抵押权的证明材料(原件。能共享的,无需提供)。
两证合一
一、申请主体:
不动产权属证书上记载的权利人。
二、登记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核原件。单位电子证照共享后,无需提供)。
(二)现场产生或可通过共享获取的材料(无需申请人提供):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仅需申请人签字确认)。
(三)根据实际情况提交:
1、“土地证+房产证”原件或者《不动产权证书》原件(仅有《不动产权证书》电子证照的,无需提供);
2、门牌证明;
3、若属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4、若申请人属未成年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需提交:监护关系证明材料(核原件)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核原件)。
依申请更正登记
一、申请主体:
由利害关系人或者权利人申请。
二、登记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核原件。单位电子证照共享后,无需提供);
2、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确有错误的材料(原件)。
(二)现场产生或可通过共享获取的材料(无需申请人提供):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仅需申请人签字确认)。
(三)根据实际情况提交:
1、“土地证+房产证”原件或者《不动产权证书》原件(若无法收回证书原件,登记部门公告作废。仅有《不动产权证书》电子证照的,无需提供);
2、若属委托代理的,需提交:窗口人员见证的《委托书》或《委托公证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3、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的,需提交:
①证实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存在利害关系证明材料(原件);
②权利人同意更正的书面材料(原件)。
遗失补证
一、申请主体:
不动产权属证书上记载的权利人。
二、登记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核原件。单位电子证照共享后,无需提供);
2、权利人关于不动产权属证书(证明)遗失的声明。
(二)现场产生或可通过共享获取的材料(无需申请人提供):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仅需申请人签字确认)。
(三)根据实际情况提交:
1、门牌证明(核原件);
2、若属委托代理的,需提交:窗口人员见证的《委托书》或《委托公证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3、若申请人属未成年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需提交:监护关系证明材料(核原件)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核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