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办事指南适用于通过承诺办方式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承诺办方式办理,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或经核查不适用承诺办的,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的,不适用承诺办审批服务模式。
二、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三、审批部门
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农业农村局
四、许可方式
告知承诺+容缺受理
五、法定条件
(一)应符合以下条件:(1)基本设施。具有办公场所2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2)检验仪器。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PCR扩增仪及产物检测配套设备、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等仪器设备,能够开展种子水分、净度、纯度、发芽率四项指标检测及品种分子鉴定;(3)加工设备。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杂交玉米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其他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4)人员。具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5名以上;(5)品种。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自育品种或作为第一选育人的审定品种1个以上,或者合作选育的审定品种2个以上,或者受让品种权的品种3个以上。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6)生产环境。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种子生产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7)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申请材料
(一)主要材料
1.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3.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
4.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承诺,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
5.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等设施自有资产的材料及承诺(暂未取得自有产权证书的提供);办公场所自有产权承诺或租赁合同;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以上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6.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7.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8.营业执照
9.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等设施的自有产权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二)次要材料(可容缺的材料)
1.种子生产地点检疫承诺
七、告知承诺实施方式
材料后补(申请人某些次要材料暂不具备,承诺在规定期限内补齐相关次要材料,政务服务部门先予受理并审核,待材料补齐补正后正式做出审批决定。)
八、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通过省政务服务网申请承诺办的,系统自动校验申请人信用状况是否适用承诺办;申请人通过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申请承诺办的,政务服务工作人员在实施前应先查询申请人信用状况。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被“信用中国(湖北)”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的,不得提供承诺办审批服务。 (二)告知。符合承诺办适用条件的,经申请人主动申请,政务服务部门出示告知承诺书,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三)承诺。申请人根据告知内容,填写告知承诺书,并签字确认。 (四)审批。政务服务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场或对外承诺的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五)材料补齐补正。对于采取材料后补承诺方式的政务服务事项,申请人在容缺时限内提交全部容缺材料。
九、违约责任
核查或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申请人存在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已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依法责令申请人停止从事该审批事项的相关活动,并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相关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收回颁发许可证,并将失信承诺情况记入信用记录。构成违法的,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尚未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终止办理该政务服务事项,并通知申请人。
十、承诺办结时限
6个工作日
十一、材料容缺时限
5个工作日内。办结时限从材料补齐补正之日起算。
十二、办理方式
线下:武当山特区政务服务中心;
线上:湖北省政务服务网。
十三、材料补交方式
现场提交 网上提交 邮政寄递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