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办事处、区直各部门: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十政办发〔2021〕11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现将《武当山特区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予以公布,请严格规范执行。
各办事处、区直各部门要及时将本单位承诺事项目录、承诺书范本在服务大厅或窗口、特区政务网公示;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要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对申请人承诺已符合告知条件、标准、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法律责任的,应当及时办理相关事项。
附:武当山特区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
2021年12月10日
附
武当山特区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证明内容 | 设定 依据 | 依据条文及内容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事项 类型 | 能否实行告知承诺制 | |||||||
索要 单位 | 开具 单位 | 省 级 | 市 级 | 县 级 | 乡 (镇) 级 及 其 他 | 能实行告知承诺 | ||||||||||
申请人承诺后,部门即给予办理,无需再提交证明 | 申请人承诺后,通过部门自行核查,无需申请人提交证明 | 申请人承诺后,需要在一定期限内补齐证明 | 证明材料核查方式 | |||||||||||||
1 | 不扰民证明 | 营业执照登记住所原设计用途为住宅的,提交此证明,证明其经营不扰民 | 证明经所在地所有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将住宅变为经营性用房,供在此开展经营活动,不存在扰民现象。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 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利 害关 系的 业主 | √ | 行政许可 | 备注:不涉及食品安全、环保、前置许可类的经营范围可以承诺 | ||||||
2 |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 乡村兽医登记许可 | 证明申请人身份 | 部门规章 |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乡村兽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乡村兽医登记申请表;(二)学历证明、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三)申请人身份证明和复印件。 | 特区农业农村局 | 公安 部门 | √ | 行政许可 | √ | 电子证照库核查 | |||||
3 | 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 证明申请人身份 | 部门规章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初次申领驾驶证的,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人身份证明;(二)身体条件证明。 | 特区农业农村局 | 公安 部门 | √ | 行政许可 | √ | 电子证照库核查 | |||||
4 | 分支机构(或者销售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 | 证明分支机构(或者销售者)的营业资格 | 部门规章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生产其种子的,应当在种子播种前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委托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委托生产合同,以及种子生产者名称、住所、负责人、联系方式、品种名称、生产地点、生产面积等材料。受托生产杂交玉米、杂交稻种子的,还应当提交与生产所在地农户、农民合作组织或村委会的生产协议。 | 特区农业农村局 | 市场监管部门 | √ | 公共服务 | √ | 电子证照库核查 | |||||
5 | 营业执照 | 农药经营许可 | 证明申请人营业资格 | 法规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特区农业农村局 | 工商 部门 | √ | 行政许可 | √ | 电子证照库核查 | |||||
6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 | 证明申请人 身份 | 法规 | 公安 部门 | √ | 行政许可 | √ | |||||||||
7 | 居民身份证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 证明申请人 身份 | 法规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 | 特区农业农村局 | 公安 部门 | √ | 行政许可 | √ | ||||||
8 | 教职身份证明 |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 | 教职身份证明 | 法规 |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四)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 | 特区文物宗教事务局 | 宗教 团体 | √ | 行政许可 | √ | 网络平台、现场核查 | |||||
9 | 必要的资金证明 |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 | 资金证明 | 法规 | 银行、企业、其他组织 | √ | 行政许可 | √ | ||||||||
10 | 教职身份证明 | 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审批 | 教职身份证明 | 法规 |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交教职身份证明。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 特区文物宗教事务局 | 宗教 团体 | √ | 行政许可 | √ | 网络平台、现场核查 | |||||
11 | 教职身份证明 | 宗教活动场所异地重建审批 | 教职身份证明 | 法规 | 宗教 团体 | √ | 行政许可 | √ | ||||||||
12 |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 | 残疾人证办理审核 | 是否为武当山辖区内的居民 | 部门规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核发残疾人证程序。(一)申请: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需持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3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向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评定表。申请智力、精神类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须同时提供法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展网上办理申请。 | 特区残联 | 公安 部门 | √ | 行政确认 | √ | ||||||
13 |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 | 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审批 | 是否为武当山辖区内的居民 | 规范性文件 | 《2020年度十堰市残疾儿童专项康复救助实施方案》(十残联〔2020〕12号)第二条 救助条件 1、具有十堰市户籍或持有十堰市居住证。 | 特区残联 | 公安 部门 | √ | 公共服务 | √ | ||||||
14 | 残疾证 | 申请低保 | 身体状况 | 规范性文件 |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民政规〔2019〕1号)第十二条申请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按规定填写《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授权书》,如实填报相关信息,提交相关材料。 | 特区民政局 | 残联 | √ | 行政 确认 | √ | 入户 | |||||
15 | 残疾证 | 特困供养人员救助 | 身体状况 | 规范性文件 |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 第三章第十条第十条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 特区民政局 | 残联 | √ | 行政 确认 | √ | 入户 | |||||
16 | 举办者居民身份证 | 初中及以下阶段(义务教育、学前教育)、非学历文化教育民办学校的设立审批 | 举办者身份证明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 特区教育局 | 公安 部门 | √ | 行政许可 | √ | ||||||
17 | 举办者居民身份证 | 初中及以下阶段(义务教育、学前教育)、非学历文化教育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审批 | 举办者身份证明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 特区教育局 | 公安 部门 | √ | 行政许可 | √ | ||||||
18 | 举办者居民身份证 | 初中及以下阶段(义务教育、学前教育)、非学历文化教育民办学校终止 | 举办者身份证明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 特区教育局 | 公安 部门 | √ | 行政许可 | √ | ||||||
19 | 经济困难证明 | 申请法律援助 | 证明申请人经济困难 | 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二)经济困难的证明…。 | 特区司法局 | 申请人所在村(社区) | √ | 行政给付 | √ | 到办理人所在村(社区)实地了解 | |||||
20 | 营业执照 |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 | 证明申请人营业资格 | 部门规章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一)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第八条 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森林经营单位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提供相关批准文件或者修筑工程设施必要性的说明,并提供工程设施内容、使用林地面积等情况说明。 | 特区林业局 | 市场监管部门 | √ | 行政许可 | √ | 电子证照库核查 | |||||
21 | 个人身份证明 | 证明申请人本人真实身份 | 特区林业局 | 公安 部门 | √ | 行政许可 | √ | |||||||||
22 | 营业执照 |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 证明申请人营业资格 | 部门规章 | 特区林业局 | 市场监管部门 | √ | 行政许可 | √ | 电子证照库核查 | ||||||
23 | 个人身份证明 | 证明申请人营业资格 | 特区林业局 | 公安 部门 | √ | 行政许可 | √ | |||||||||
24 | 林木良种证明材料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 | 证明林木良种来源 | 部门规章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三)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 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属于下列情形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从事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林木良种证明材料。 | 特区林业局 | 申请人自备 | √ | 行政许可 | √ | 实地核查 | |||||
25 | 个人身份证明 | 证明申请人本人真实身份 | 特区林业局 | 公安 部门 | √ | 行政许可 | √ | 电子证照库核查 | ||||||||
26 | 营业执照 | 证明申请人营业资格 | 特区林业局 | 市场监管部门 | √ | 行政许可 | √ | |||||||||
27 | 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办) | 证明从业人员健康情况 | 部门规章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 特区卫健局 | 区疾控中心 | √ | 行政许可 | √ | ||||||
28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办) | 证明公共场所有管理制度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第五项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 特区卫健局 | 场所经营单位 | √ | 行政许可 | √ | |||||||
29 | 非营利性证明 | 划拨决定书核发 | 是否属于营利性 | 法律、部门规章 | 《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 9 号)“(五)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七)非营利性体育设施用地、(八)非营利性公共文化设施用地、(九)非营利性医疗卫生设施用地、(十)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五十五号)第五十一条“新建、扩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与公办学校同等原则,以划拨等方式给予用地优惠。新建、扩建营利性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供给土地。 | 特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民政局、教育局、卫健局、文旅局等行业主管部门 | √ | 行政确认 | 核查 原件 | ||||||
30 | 小微企业证明 | 免收登记费 | 是否小微企业 | 部门规章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经信局 | √ | 行政确认 | √ | ||||||
31 | 未成年人监护关系证明 | 未成年办理出入境证件(护照、港澳台通行证) | 关系证明 | 部门规章 | 1.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管理工作规范(公境台〔2015〕2653号)第一章申请通行证材料中(六)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还应提交监护关系证明(出生证明、户口簿等),交验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工作规范(2012版2012年3月)第二章第九条对于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除应当按照本规范第八条的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本等),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身份证明及复印件。3.《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公境港〔2015〕616号)第一章受理内容第一款第一项未满16周岁人员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由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申请。监护人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并留存复印件。 | 特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 | 相应公安、卫健、司法公证部门 | √ | 行政许可 | √ | 书面 审查 | |||||
32 | 亲属关系证明 |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审批(探亲类) | 关系证明 | 部门规章 | 1.《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公境港〔2015〕616号)第一章受理内容第三款第四项申请探亲签注(被探望亲属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业、就学),需交验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如结婚证、出生证、载明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其他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 特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 | 相应民政、卫健、公安、司法公证等部门 | √ | 行政许可 | √ | ||||||
33 | 设计施工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爆破作业合同(含委托单位出具的爆破作业项目合法性的证明材料) | 符合审批条件证明 | 房地产商业开发、生产经营及办公用房建设、山地整理类项目:1、发改委对项目的立项批复文件;2、国土部门《国有土地使用许可证》3、规划部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其他需要提供的合法性相关证明材料; 国家、省级、市级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道路桥梁城市等基础设施、综合配套设施项目,民生安置工程, 农田水利电力建设工程、各级人民政府重点招商引资建设类项目: 1、同级人民政府立项文件、会议纪要。2、发改委、规划、国土等部门的相关文件 城镇、农村居民自住 房屋建设类工程: 1、县级以上规划、土地、林业等部门批文;2、属农村集体土地的,提供村、乡镇(街办)人民政府出具的相关手续。 抢险救灾、突发事件、排险处置等临时急 需爆破:原则上由公安局分管领导签字审批,特别紧急情况下,由排险处置现场 最高行政职务的指挥员决定,排险处置牵头单位或责任单位出具证明材料。 | 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爆破作业项目许可管理工作规范》 | 第六条 对需经公安机关许可的省内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在爆破作业方案安全评估通过后,登录湖北省民爆网络服务平台录入相关申请信息,并向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表》(附件2)及下列材料: (一)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单位持有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的副本原件及正副本复印件; (二)设计施工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爆破作业合同(含委托单位出具的爆破作业项目合法性的证明材料); (三)安全评估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评估合同; (四)安全监理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监理合同; (五)设计施工单位制定的爆破作业方案(含技术设计、施工组织设计,下同,主要内容参见附件3); (六)安全评估单位出具的爆破作业项目安全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参见附件4); | 特区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 | 相应责任部门 | √ | √ | 行政许可 | √ | 书面 审查 | ||||
34 | 旅馆特行许可消防安全 | 旅馆业特行许可条件 | 证明旅馆的消防条件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法律法规要求 | 部门规章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三条 开办旅馆,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并且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 特区公安局行政审批部门 | 消防或住建部门 | √ | 行政许可 | √ | 实地 核查 | |||||
35 | 旅馆特行许可房屋质量安全 | 旅馆业特行许可条件 | 证明旅馆房屋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法律法规要求 | 部门规章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三条 开办旅馆,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并且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 特区公安局行政审批部门 | 住建部门 | √ | 行政许可 | √ | 实地 核查 | |||||
36 | 旅馆信息系统安装 | 旅馆业特行许可条件 | 证明能够按照公安机关指定方式报送旅客住宿实名登记信息 | 部门规章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六条 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 | 特区公安局行政审批部门 | 系统运维单位 | √ | 行政许可 | √ | 实地 核查 | |||||
37 | 旅馆特行许可视频监控安装 | 旅馆业特行许可条件 | 证明经营场所安装了安全防范视频监控系统并保存数据 | 部门规章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三条 开办旅馆,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并且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 特区公安局行政审批部门 | 有资质的安防企业 | √ | 行政许可 | √ | 实地 核查 | |||||
38 | 印章刻制特行许可印章刻制业治安管理系统安装 | 印章刻制业特行许可 | 证明安装了印章刻制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 部门规章 | 《印章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四项 符合公安机关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资质条件 | 特区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 | 系统运维单位 | √ | 行政许可 | √ | 实地 核查 | |||||
39 | 印章刻制特行许可视频监控安装 | 印章刻制业特行许可 | 证明经营场所安装了安全防范视频监控系统并保存数据 | 部门规章 | 《印章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 经营场所和设施符合国家消防和治安管理规定。 | 特区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 | 有资质的安防企业 | √ | 行政许可 | √ | 实地 核查 | |||||
40 | 家庭成员信息证明 |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改善性住房以及棚户区被征收人首次购买改造安置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 | 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 | 法规、部门规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一、关于契税政策(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四、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 税务局 | 医疗保健机构、卫生健康部门、公安机关、民政部门等 | √ | 行政征收 | √ | 通过数据共享事中查询,事后按比例核查。 | |||||
41 | 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 |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改善性住房以及棚户区被征收人首次购买改造安置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 | 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 | 法规、部门规章 | 税务局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行政征收 | √ | 通过数据共享事中查询,事后按比例核查。 | ||||||
42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的办学许可证 |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 | 其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 | 法规、部门规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契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6号)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免征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 | 税务局 |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 | √ | 行政征收 | √ | 先容缺办理后,由纳税人补充提供资料。 | |||||
43 | 分支机构审计报告 | 企业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 | 企业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 | 法律、部门规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 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中国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发布)第九条 关于实际抵免境外税额的计算……30.企业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包括按照《通知》第十条规定的简易办法进行的抵免)时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如下书面资料:……(2)不同类型的境外所得申报税收抵免还需分别提供:①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需提供境外分支机构会计报表;境外分支机构所得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计算过程及说明资料;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有关分支机构审计报告等 | 税务局 | 具有资质的机构 | √ | 行政征收 | √ | 有关审计报告自行留存,以备税务机关后续核查。 | |||||
44 | 企业在境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 | 企业申报享受税收饶让抵免 | 企业在境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 法律、部门规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 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中国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发布)第九条 关于实际抵免境外税额的计算……30.企业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包括按照《通知》第十条规定的简易办法进行的抵免)时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如下书面资料:……(3)申请享受税收饶让抵免的还需提供:①本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在境外所获免税及减税的依据及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披露该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的复印件; | 税务局 | 具有资质的机构 | √ | 行政征收 | √ | 有关审计报告自行留存,以备税务机关后续核查。 | |||||
45 | 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 | 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 | 纳税人办理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手续 | 法律、部门规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 本章规定的收入、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资产的税务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72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三条 股权转让方、受让方或其授权代理人(以下简称备案人)办理备案时应填报以下资料:……(四)工商等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 | 税务局 | 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 | √ | 行政征收 | √ | 有关资料自行留存,以备税务机关后续核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