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统一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经梳理形成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景区管理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现公示如下:
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景区管理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主体(实施层级) | 实施依据 | 承办 机构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 方式 | 检查频次 | 备注 |
1 | 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景区监督检查 | 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景区综合执法大队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 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景区综合执法大队 | 景区内企事业单位及人员密集场所 | 对环境卫生,绿化,等进行监督检查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 |
2 | 行使景区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划批准项目实施过程范围外的违法、违章建设行为的以下行政处罚权: | 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景区综合执法大队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 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景区综合执法大队 | 景区内企、事业单位,人员密集场所 | 对景区乱搭乱建等情况进行检查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 |
3 | 行使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下行政处罚权: | 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景区综合执法大队 | 《湖北省武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九条 | 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景区综合执法大队 | 景区内所有企、事业单位 | 景区内噪音,处理有害烟尘的处理 | 现场执法 |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 |
4 | 在景区核心部位行使林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下行政处罚权: | 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景区综合执法大队 | 《湖北省武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三十条、《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 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景区综合执法大队 | 景区内所有企、事业单位及个人 | 针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核查 | 现场执法 |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 |
5 | 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景区道路行为的以下行政处罚权: | 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景区综合执法大队 | 《湖北省武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 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景区综合执法大队 | 景区内所有企、事业单位及个人 | 针对道路交通管理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 |
6 | 在景区核心部位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罚权。 | 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景区综合执法大队 | 《湖北省武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景区综合执法大队 | 景区内所有经营单位,个体经营户 | 卫生、价格方面检查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 |
7 | 负责景区各项配套设施保护、维修、建设和管理。对景区内所有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和处罚。 | 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景区综合执法大队 | 《湖北省武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 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景区综合执法大队 | 景区内企、事业单位。 |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检查、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 |
8 | 负责景区内交通、旅游、工商经营秩序,为游客提供旅游咨询和投诉受理,与有关部门搞好景区内社会治安、旅游安全、文明游览、交通安全管理。 | 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景区综合执法大队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 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景区综合执法大队 | 各中队工作人员 | 针对游客投诉问题的处理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 |
9 | 行使特区管委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 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景区综合执法大队 | 《湖北省武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第六条 | 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景区综合执法大队 | 景区内企、事业单位 | 处理一些突发事情的应急解决方案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 |
行政检查标准
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二十六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四)乱扔垃圾。
第二十七条 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第二十八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核准。
第二十九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按照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湖北省武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第六条 特区管委会内设的景区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一、二级保护范围内风景区(以下简称核心景区)的统一管理工作。特区管委会内设的其他职能部门受特区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工作。按照垂直管理原则设立的派出机构,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
第十四条 加强对风景区森林资源管理,严禁乱砍滥伐;重点保护范围内的林木,确需修剪或更新性质的采伐的,应经特区管委会有关职能部门同意,并报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获得采伐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在核心景区内严禁野外用火、室外吸烟,生产、生活应使用沼气、煤气等污染较小的燃料。
第十六条 切实保护好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严禁在风景区内进行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存和繁衍的活动。因科学考察研究,确需采集动、植、矿物等标本的,必须先经特区管委会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再按程序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在指定范围内限量采集。风景区内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捕杀、储藏、加工、运输或经营野生动物。
第二十一条 风景区内各项建筑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周围的林木、植被、水体及地貌等,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施工结束后,必须及时清理场地,需要绿化的,应当及时绿化。风景区内凡属污染环境、破坏自然景物和人文景观、严重妨碍游览活动的设施和建筑物,应限期治理和逐步迁出。
第二十二条 严格控制风景区内的经营服务网点总体容量。核心景区内的经营服务网点,由特区管委会根据风景区规划统一规划布局,并与周围景物、景观相协调。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营业执照时,应当执行核心景区经营服务网点规划。在风景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指定地点、区域内依法经营。禁止擅自搭棚、摆摊设点、扩面经营或出店经营。
第二十四条 武当山风景名胜区的风景名胜资源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对在风景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收取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在风景区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除直接用于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外,必须依照有关规定缴纳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风景区的景观维护和建设、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具体收费标准和使用办法,由特区管委会提出方案,按程序报经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风景区旅游公路和古神道两旁3米以内,严禁堆放杂物、搭棚摆摊,严禁在公路上打场晒粮。严禁在公路两侧法定间距内修建永久性固定设施。
第二十六条 旅游公路及其会车镜、防护栏等配套设施,古神道及其沿途石阶、栏杆、扶手、标识、标牌及音响、线路、照明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严加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移和破坏。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可在风景区适当的地方设立交通执勤点,负责风景区内的交通安全。进入风景区内的所有车辆,必须自觉遵守有关交通法规,服从统一管理。
第二十八条 交通管理部门和特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旅游线路的养护工作,并在危险地带设置安全标志,采取防护措施,保证旅游线路的畅通。
第三十条 在风景区内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区管委会有关职能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在文物保护单位及附近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毒害性物品、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的;
(二)在文物景点出售、燃放烟花爆竹,或在非指定地点焚香化纸的;
(三)在核心景区内野外用火、室外吸烟的。
有强行揽客、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哄抬物价等违法经营行为以及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打骂游客等违法行为的,由特区管委会有关职能部门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